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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23 浏览次数:文章字号:

投诉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长兴县县前东街801号云峰大厦13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运河街道东明路122

投诉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项目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错误,于202344日向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被投诉人答复后投诉人于202341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410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在2023328日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评标结果公示》中否决投标单位原因及依据中,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提供的工期为90天,依据本次招标“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工期:90日历天),即否决该投标,投诉人认为该否决依据牵强附会,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投诉人于202344日向招标代理机构: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书面提交异议函,并于202346日收到异议答复书。投诉人认为该异议答复书没有实质性针对异议人提出的问题作答复,仅仅笼统含糊、避重就轻、敷衍应付,没有针对“天与日历天”的关键问题作出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的专业清晰答复,该答复书难于让人信服,投诉人不予认可,具体事实理由如下:(1)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异议答复书中回复了:“我司查阅了评标报告,在2023328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工期的内容进行了书面询标,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答复后...”,并未见到附件书面询标及投标人答复资料,投诉人于202347日上午致电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提供书面询标及答复资料,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口头同意提供,但至今未提供。(2)投诉人认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投标函内提供的工期为90天,与招标文件规定的90日历天是一致的,并没有作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诉人认为“天”与“日历天”事实本质是一致的,好比“父亲”与“爸爸”。因此,投标单位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工期90天与招标文件工期90日历天,实质是一致的,并非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应吹毛求疵、搞文字游戏,无实质性依据,任意废标、否决。投诉人要求重新予以纠正,本次评标与以往项目投标工期同一标准,认定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有效。

投诉人提供了异议函、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评标结果公示、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开标记录公示等。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本项目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招标人为湖州莫干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合同估算价约1810万元,建设资金为政府投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于20233280930分进行公开招标,202343日在网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并于202346日发布了《湖州莫干山高新区车联智造万亩千亿产业平台砂村区块风貌提升改造工程》评标结果公示的修正公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44日针对评标结果公示提出质疑。收到质疑函后,我司第一时间针对质疑事项认真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评标报告,在2023328日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工期的内容进行了书面询标,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答复,且未对投标工期为 90 天作出澄清,评标委员会对其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否决其投标,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丶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因此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况。综上,被投诉人认为通过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专家评标报告查询核实,未发现评标委员有违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的情况,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予以纠正认定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有效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要求驳回异议人投诉请求。

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询标函评标报告、复评评标报告、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修正公示、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函、质疑回复书等。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编号:德招建[2023]077),于20233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43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023410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提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44日向被投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异议后,在法定期限(3日)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未向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的书面询标及答复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计划工期:90日历天”,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计划工期为“90天”,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填写。查询本项目评标报告及询标函,评标委员会针对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的“计划工期:90天”进行了询标,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未在回复中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机关认为:

本机关认为:

浙江长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认定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有效的投诉请求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

                                       2023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