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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3-05017 | 发文时间: | 2023-06-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数发〔2023〕5号 | 发布机构: | 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应用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数字化项目建设,提升数字资源质量,夯实全县应用建设统筹协调、提质增效基础,根据《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浙江省应用目录编制规范》《浙江省公共数据目录编制与管理指南》《湖州市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实施指南(试行)》《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概述
1、定义。应用验收是通过人工或技术手段,核查党政数字化项目计划规定范围内数字资源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或活动是否已经全部完成,可交付成果是否令人满意,并将核查结果记录的一系列活动。
2、目标。通过标准化评估、核验,不断提升我县数字资源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促进项目建设更标准、资产管理更规范、资源使用更高效,从而完善我县数字资源一本账,避免出现底数不清、资源流失等情况。
3、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应用部署在德清本地的党政数字化项目(具体参照《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德政办发〔2023〕25号)文件定义,纯硬件设备采购、线路租赁、监理服务、统招分签等类型项目除外)。对应用资源、数据资源、组件资源、云资源、网络与数据安全、应用同源发布、基础设施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估、核验。
项目完成初验和试运行后,按照项目应用验收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做好应用验收准备工作基础上进行应用验收。县大数据局每月月末集中组织一次应用验收。待应用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二、验收内容
1、应用资源。重点核验应用编目质量和执行应用代码管理。一是应用目录要素,包括应用名称、应用状态与上线时间、应用类型、应用简介、应用截图、访问地址、建设方案、建设层级、建设依据、安全三员、等保备案(定级/测评)等内容完善度与规范性。二是目录要素关联,包括应用与数据(内部产生/外部共享)、组件(内部产生/外部共享)、云和项目、两端(“浙政钉”“浙里办”)等关联情况。三是代码统一管理,按照省有关要求完成最新版应用代码集成、编译、规范扫描、生成制品的流水线配置、代码仓管理及相关操作。
2、数据资源。重点核验应用产生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可用性。一是元数据质量,包括编目全面性、要素完备性、信息准确性、目录唯一性等内容,以及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目录的唯一标识字段。二是数据逻辑关联,包括数据字典、E-R图、数据备份、数据归集链路等内容。三是数据值质量,包括产生数据空值率、数据错值率、数据重复率等内容。四是数据共享属性,包括设为受限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共享条件;设为不共享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依据;禁止数据“点对点共享”。
3、组件资源。重点核验应用建设过程中组件提取及强制类组件使用。一是组件提取(可选),主要核验是否做好功能性模块封装,并解耦形成独立组件。二是强制类组件使用,主要核验是否申请并成功调用强制类组件,是否有开发与强制类组件功能相近或一致的功能模块。
4、云资源。一是应用是否上云,新建数字化项目原则上部署在政务云。二是云资源使用,包括云资源规划合理性、使用规范性和利用有效性。
5、网络与数据安全。一是制度落实,包括是否完成等保备案、密码测评,是否签订保密协议、数据安全承诺书等内容。二是技术保障,包括是否完成数据分类分级,是否做好安全规则设置、代码安全、通信安全、主机安全等内容。
6、应用同源发布。一是发布备案,包括应用计划通过治理侧、服务侧发布情况进行备案。二是规范发布,包括治理侧是否在浙政钉发布,服务侧是否在浙里办、政务服务网发布。
7、基础设施。软硬件采购选型应符合国家关于数字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有关要求,提供中间件、数据库的采购资料和所在目录标记。例外采购的,应当提供专家意见证明。
三、验收流程
主要包括申请、验收和反馈三个环节。
1、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准备应用验收资料,结合项目推进计划,适时向县大数据局提出应用验收申请。
2、验收。县大数据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小组开展应用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现场问题答辩、资料补充等工作。
3、反馈。完成验收后,由县大数据局出具应用验收函。
四、验收结果
应用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不予通过”和“不予验收”三类。
1、“通过验收”:项目已符合应用验收标准,准予通过。
2、“不予通过”:项目应用质量问题未达到验收标准(分数未达85分或者存在单否指标不满足的情况),经整改符合标准后,再出具“通过验收”的结论。
3、“不予验收”:针对不符合验收逻辑,后续无法推进数据共享的项目所出具的结论,如统一部署在省级平台的项目。
五、结果运用
1、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关键因素。应用验收“通过验收”和“不予验收”的项目,支持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应用验收“不予通过”的项目,不支持项目竣工验收通过,项目建设单位应不断完善内容,直至本项目应用验收通过为止。
2、作为项目绩效评价重要指标。应用验收“通过验收”和“不予验收”的项目,项目绩效评价中应用验收指标赋满分;应用验收“不予通过”的项目,项目绩效评价中应用验收指标赋零分。
六、附则
1、高新区等单位的数字化项目应用验收参照本细则执行。
2、涉密的数字化项目应用验收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3、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德清县党政数字化项目应用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德数发〔2022〕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