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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4390 发文时间: 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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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23〕45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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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产业发展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激发资本招大引强、培优扶强的作用,推进县域产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和《关于印发〈湖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财企〔2018〕2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县产投基金”)是由县委县政府主导设立,县财政和县国有资本共同出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旨在通过财政资金、国有资本与社会资本的有机结合,促进创新创业、产业招引和转型升级。

第三条 县产投基金按照“聚焦产业、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风险可控、尽职免责”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重点投向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具体包括高端智能装备、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绿色智能家居、地理信息+、北斗时空、通用航空、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现代农业、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领域),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

第四条 县产投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人民币,下同),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可逐步扩大规模。资金来源及比例为县财政20%、高新集团40%、县文旅集团20%、县建发集团10%、县交通水利集团10%,可根据产业投资的资金需求和市场容量,逐年分期到位。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县产投基金的组织架构包括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三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第六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县产投基金的最终决策机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行德清支行、德清银保监组、高新区、经开区、莫干山度假区、县属四大国有企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可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调整相关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投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

第七条 成立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法人机构封闭运作县产投基金。产投基金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根据基金法人主体章程规定履行董事、监事职责,执行相关最终决策机构的决定。

第八条 产投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县产投基金的运营管理,并依据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产投基金公司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负责县产投基金的具体投资和运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国资办)、项目引进单位、县级行业部门和高新区、经开区、莫干山度假区、国有企业、产投基金公司、基金管理机构等应明确职责,根据财政、国有资产等有关规定健全县产投基金的运作管理机制,推动实现产业引导培育升级目标。

第十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县产业基金的最终决策机构,根据国家和我省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县总体产业规划,确定县产投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研究县产投基金的相关机制和制度,决策和协调基金设立、投资、退出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决定增加或减少县产投基金规模,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

第十一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的重大决策,协调基金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组织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对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的备案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县金融办主要职责:履行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引导县产投基金与社会资本的对接合作,开展基金财务监督,做好政策指导。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主要职责:筹措落实财政资金出资;负责县产投基金与中央、省、市、县政府性产业基金的对接合作;参与基金管理办法制定、基金投资决策和考核评价工作;对财政及国有企业出资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引进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围绕县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收集提供相关行业的投资信息和投资需求,研究提出相关领域基金组建方案和项目投资方案等;对基金组建方案及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县级行业部门和高新区、经开区、莫干山度假区主要职责:协助做好项目的审核投决工作,落实行业监督和项目对接服务;参与县产投基金的投资决策。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责:负责按照县产投基金投资组建决策方案出资到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参与县产投基金的投资决策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七条 产投基金公司主要职责:产投基金公司是县产投基金的执行机构,负责县产投基金的成立、组建和日常运营等具体事务;负责聘用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向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对县产投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协同项目引进单位完善项目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协议修订、投后管理、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产投基金公司报送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第四章  运作模式

第十九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的模式,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一)“子基金”模式,指县产投基金与上下级财政、国资公司及社会资本合作设立“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投基金”“区域基金”“定向基金”“并购基金”,以及以增资方式出资现有基金等投资模式。

(二)“直接投资”模式,指根据不同类别的产业项目和投资对象,采取注入资本金、直接参股、跟进投资、参与定向增发、优先股投资、可转债投资等各类方式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股权类投资。

第二十条 子基金及直接投资项目应按照项目投资进度、协议约定分期认缴出资。

第二十一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应由项目引进单位收集并初审后向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产投基金公司根据立项批复组织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提交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投决会,经投决会决策通过的项目,形成子基金设立方案或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再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设立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名称、设立背景和目标、基金规模及组织形式、收益分配、退出方式、前期谈判和尽职调查报告、投决会评审意见等;直接投资项目投资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名称、行业前景分析、投资规模及收益测算、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报告、投决会评审意见等。

第五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县产投基金对于定向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50%,且与投资标的项目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总规模的10%;县产投基金对于非定向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总规模的40%;县产投基金对于直接投资项目的出资比例,一般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后总股权的20%,原则上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战略性或并购重组类项目除外)。

对于地方产业贡献度高、带动作用显著、基金管理人能力强的投资基金,报经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所设出资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决策前,应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已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的,可引用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于国家或省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子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重点投向高端智能装备、集成电路、生命健康、绿色智能家居、地理信息+、北斗时空、通用航空、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数字经济、现代农业、文化旅游、金融服务等新兴增长领域,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并根据县战略部署及时作出调整;

(二)重点投资于拟引入县内的项目主体、项目投资主体或者县内企业;

(三)基金募集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

(四)县产投基金与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应当同步到位。

第二十七条 申请县产投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除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者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者承诺出资额的20%;

(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县产投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的子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团队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团队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专业机构在提交非定向子基金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县产投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业务,亦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子基金或直接参与投资项目,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为更好地发挥产业基金引导作用,县产投基金可在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合伙对象进行业绩奖励,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六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决策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决会评审、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组织实施、管理及绩效评价等。

第三十二条 项目引进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研究提出项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项目总规模,县产投基金出资比例、投资期限、政策目标、收益分配、退出安排等事项,并牵头组织完成对拟投资项目的预评审(初审);经初审后,符合要求的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立项。

第三十三条 产投基金公司根据立项批复和初步方案组织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交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项目进行投资决策,明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项目投决会表决通过的投资方案,提交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经决策通过的,由产投基金公司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由基金管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批后执行。

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县产投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投资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接投资项目引进单位政策目标实现的;

(二)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第三十五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及时向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终止投资情况,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备。

第七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产投基金公司根据委托管理协议按年支付基金委托管理费,基金委托管理费金额按基金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及支付。

第三十七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机构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项目,经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从基金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基金管理机构的业绩奖励;若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经基金法人机构提出建议,并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扣减基金管理机构相应的管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县产投基金仅限列支法律规定的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费用。基金法人机构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用于滚动投资。

第八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九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项目应在章程、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项目引进单位或基金管理机构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经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办理退出事宜。

第四十条 县产投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进场交易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县产投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经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决定,县产投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出资手续的;

(二)县产投基金首次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成立运行18个月内,基金或管理人关联基金尚未为德清引入项目或直接向德清区域内企业投资的;

(四)子基金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原定政策目标的;

(五)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变化的;

(六)被投资项目经营状况恶化、发现其他危及基金安全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的退出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县产投基金投资项目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县产投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四十三条 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对县产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监督和考核机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基金规范运作和管理,更好发挥其政策引导作用。

第四十四条 产投基金公司应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监督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县产投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运作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委托要求实施尽职调查,规范基金运作,对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对项目执行中发现的风险和隐患及时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产投基金参与子基金运作的,应当委托一家在德清境内有分支机构且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托管协议开展资金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子基金管理人出具银行托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引进单位等应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监督和考核机制,开展对投资项目的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建议。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入、利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予以激励;对于运作较差的项目,应与被投项目及其股东商谈,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四十八条 县产投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用政府补贴形式或者要求所属国有企业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出资部分实现收益的,不得超出税后收益总额向合作对象让渡收益。

第四十九条 建立黑名单机制和信用管理机制,对投资项目的管理机构存在违约行为的,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省、市、县门户网站和基金管理机构网站等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情况载入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县产投基金停止与其合作;

(三)造成县产投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五十条 县产投基金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产投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同意后撤销或更换管理机构,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

(二)违反合伙协议或者章程,导致投资基金利益受损的;

(三)虚报年度项目投资运行情况,骗取奖励资金的;

(四)伪造基金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影响投资基金参

股决策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基金出资、恶意挪用基金出资;

(六)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七)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开展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得从事的业务;

(九)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县产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相关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并协助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十章  尽职免责机制

第五十二条 对于县产投基金管理应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在强化制度刚性约束的前提下,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在程序合规、尽责履职基础上,因先行先试、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科学估值出现偏差、政策变动、投早投新等导致县产投基金出现投资亏损情形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管理机构责任,可以给予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县金融办等县级行业相关部门单位以及高新区、经开区、莫干山度假区、国有企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个人尽职免责认定。

第五十三条 在有关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后,相关人员认为具备尽职免责情形、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可向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书面免责申请。所在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应及时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建议报县产投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经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对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一时难以认定的,须征求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五十四条 经认定予以免责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干部选拔任用时不受影响;需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按照相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等。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上述尽职免责的规定:

(一)不符合县产投基金的投资方向和要求,未按有关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推动产投基金高质量发展的;

(二)不符合规定决策程序,未经过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未严格遵循投资决策程序,存在违反相关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情形;

(三)谋取个人私利,假公济私为自己、他人或者其他组织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故犯或者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四)对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中出现的失误,未主动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未有效阻止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的禁止性规定的。

第十一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向产投基金公司报送县产投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产投基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十七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机构应向产投基金公司提交县产投基金年度工作报告,产投基金公司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产投基金公司审核后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八条 基金管理机构督促县产投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

第五十九条 县产投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产投基金公司报告,并由产投基金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2.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图

附件1

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

成员名单

主  任:王  波

常务副主任:王剑峰  张文斌

副主任:毕长征  陈兴江  符海滨  吕飞龙  姜庆华 

章洪春

成  员:姚建强(县政府办公室)    高  芸(县委组织部)

  梁建红(县委宣传部)    宣坚锋(县发改局) 

黄菊芬(县经信局)      应聿央(县科技局) 

嵇会斌(县司法局)      沈  忠(县财政局) 

邱芳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曹娅芬(县商务局)

沈群涛(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陈  强(县审计局) 

丁金伟(县金融办)      许勤峰(人行德清支行)

夏勤良(德清银保监组)    陈敏良(高新区投促局)

徐  畅(经开区)        吴建勇(莫干山度假区)

金伟明(县建发集团)    姚海根(县文旅集团)

王国树(县交通水利集团)   沈志刚(高新集团)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国资办)、县金融办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委会通过投资决策会议等方式实施投资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2

德清县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投资管理流程图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