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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3363 发文时间: 2023-06-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县司法局 发布机构: 德清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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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规划类决策(例如涉及全面深化法治德清建设、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县普法依法治理规划制定等重大决策规划)

(二)体制改革类决策(例如涉及司法行政领域“放管服”改革、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重大改革决策)

(三)公共法律服务类决策(例如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法律服务行业管理等重大决策、措施)

(四)矛盾纠纷化解类决策(例如涉及人民调解、健全调解纠纷化解机制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

(五)普法治理类决策(例如深化大普法工作格局、法治创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措施)

(六)其他方面重大决策(司法行政工作中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符合《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党委会议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 进行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应进行必要的前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七条 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通过政府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也可通过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对群众提交的意见、建议应当进行汇总和整理。

第八条 对依法应当组织听证,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举行听证。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根据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主动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协调,或将决策方案草案送有关部门,及时收集回复意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完善决策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法律审查主要从合法性角度审查论证决策权限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与现行政策有冲突,决策结果是否适当。

第十一条 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均应当按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开始执行后,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评估。发现决策存在缺陷的,适时对决策进行调整完善;发现决策失误的,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变更或者决定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应按程序重新进行决策。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