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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09-26 浏览次数:文章字号:

关于对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

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莲花庄路322-3

被投诉人1: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2702-1

被投诉人2: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办事处老办公大楼

投诉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认为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拟中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于202394日向被投诉人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被投诉人答复后投诉人于20239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9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陈述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认为其投标证明材料不完整,不能响应湖政办发[2019]15 号文件第 19 条规定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条款内容。“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为办理有施工许可证(证号:330521202305050103)的在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设项目因建设单位原因暂停施工,应由项目总监签发暂停令,经建设单位批准,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报施工许可证发证单位备案。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本码科创中心 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仅仅是建设单位同意的内容资料,并未将因建设单位原因签发的工程暂停令资料和报施工许可证发证单位备案证明资料放入投标资料内,故无法证明“湖政办发[2019]15 号文件第 19条规定情形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的条款内容。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陈述“项目建设单位于2023411日向其发出工程暂停令,至2023 89日后,已停工超过 120 天”,投诉人认为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浙江省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内容不相符合。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浙江省建设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查询“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为办理有施工许可证(证号:330521202305050103)的在建项目,发证日期为202355,则法定开工日期应当为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故建设单位2023411日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无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指令。暂停施工日期应当以法定开工日期向后推算,则120 ()的停工期应当推算至202391(已经超过2023830 日的投标截)。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陈述“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商铺及办公楼一至三层已完工、目前“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高层办公楼一至十二层仍处于停工状态,投诉人认为其内容与现状不符。该项目裙楼复工通知和北楼 3-7 层整改通知已经由监理单位在 2023 828 日签发后全部复工(本项目开标前)投诉人认为“本码科创中心 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的评标拟中标单位浙江太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项目经理徐伟莲有在建项目,“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还未完工,停工证明资料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第 9.2 中标无效条款”应取消其拟中标单位资格并重新复评评标结果。

投诉人提供了《关于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评标结果质疑”的回复》、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监理通知单等。

被投诉人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辩称:2023 98日由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和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德清县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就“关于协助提供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有关资料的函”,德清县恒丰建设有限公司于913日回复。根据德清县恒丰建设有限公司的回复,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由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南楼、北楼、裙楼。本项目于 2023 315日下发开工令后进场施工。2023 411日,因办公楼北楼一至十二层运营方案未确定,该项目建设单位授权监理单位下发工程暂停令(高层办公楼北楼 1-12 层装修)2023 4 14 日监理下达了关于暂缓裙楼吊顶封板问题的监理通知2023828日下达了关于裙房复工的监理通知,相关监理单位签署的复工令不涉及运营方案未确定现场停工的高层办公楼 1-2 层、8-12 层相关区域。德清县恒丰建设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报告仅明确了该项目北楼 1-2 层、8-12层区域从 2023 411 日起停工至今的现场实际情况。

被投诉人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了代理合同招标文件、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质疑函、质疑回复、德清县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协助提供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有关资料的函》回复等。

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徐伟莲述称: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20233月开标,315日签订合同,项目工期120日历天,项目共分三大块,其中南楼正常完工,北楼因方案调整,监理开了411日停工令,828日监理出具复工令通知商铺部分复工,但是北楼1~2层,8~12层一直未复工。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编号:德招建[2023]260),于20238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830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02396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投诉提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浙江梦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202394日向被投诉人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德清恒美建设有限公司、欧邦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异议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徐伟莲。根据浙江明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监理通知单,城北高新园车联网实验室及检测中心项目商铺、高层办公楼改造提升工程监理单位已通知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828日复工。2023830日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参与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投标,其拟派项目负责人为徐伟莲。

四、通过查询本项目监控视频和评标报告,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

本码科创中心1#楼、2#楼裙房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拟派项目负责人徐伟莲有在建项目,本机关决定:责令招标人依法纠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

                                       2023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