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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3-08147 | 发文时间: | 2023-04-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司法局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司法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德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政复决字〔2023〕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李某以不服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编号为[德]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10日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延期审理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禁停停车位设置不合理,此处为断头不通行道路,实际通行功能无;2、此处禁停位实际使用人并非功能性通道,实际为对面商户使用,如设置禁停位/自行车位,请根据实际情况加设固定隔离墩/桩等不可移动障碍物,切实为自行车服务,非仅为某些商铺服务;3、每天晚上均有私家车停在此位置,但未设置禁停标志牌,地面无禁停线,非申请人存在违法停车,是大多数人都理解为晚间临时停车位;4、某处外围停车位多处存在“僵尸车”占用停车位,请求清理;5、申请人违法停车时间为此处道路干道维修(具体见图),路边临时停车位无法停车。6、某处商户营业高峰期实际为白天,而此时该位置实际占用人为某些商户车掉头方便,装货方便(可私下自行调查),真正影响通行时间不是夜间。综上,申请人对此次处罚不服,如公平、公正、公开处罚,请将此处设置固定隔离桩,真正为电动车停车服务,大多数人认为可以夜间临时停车,跪请相关领导综合治理周边及高架桥下乱停车情况,特别“僵尸车”“仓库车”站位,非仅对某些商铺门口定点清除(此路口实际并非通行道路,电动车都骑不上)。为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德]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1、2022年9月4日7时21分,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车牌号为沪XXXXX的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德清县某街道某路X号,占用了人行道,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遂在该车上贴放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该车在上述时间、地点停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到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由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了[德]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150元罚款。综上所述,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4日,申请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沪XXXXXXXXXXXXXXX车辆停放在德清县某街道某路X号附近,占用了人行道。同日7时21分,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后在该车上贴放了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申请人违法停车的事实及理由,2022年12月7日,申请人前往德清县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接受处理,被申请人遂作出[德]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违法停车的行为处150元罚款。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现场照片、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违法停车告知单》、[德]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转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职权的通告》(德政发〔2020〕31号)文件的规定,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由被申请人行使。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停车的行为处以150元罚款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结合本案现场照片可知,事发时,申请人将车辆停放在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违法停车的行为作出处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2022年9月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案涉车辆上贴放违法停车告知单,2022年1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禁停停车位设置不合理”、“此处禁停位实际使用人并非功能性通道”“每天晚上均有私家车停在此位置”“某处外围停车位多处存在僵尸车占用停车位,请求清理”“申请人违法停车时间为此处道路干道维修”“某处商户营业高峰期实际为白天,而此时该位置实际占用人为某些商户车掉头方便,装货方便”等多项主张,均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与本案并无关联,亦不影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本次违法停车行为的认定,故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德]决定书编号XXXXXXXXXXXXXXX号《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或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