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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是否有时间要求?
发布日期: 2024-03-18 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问:你好!我今年1月份跳槽进了新公司,但原公司去年12月份应当缴纳的社保费没有及时给我交,那么接下来给我补缴可以吗?

答:按照我省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当年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果属于应缴未缴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最多可补缴上年度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最多可补缴上年度一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
按照案例中参保人的情况,原公司需为其补缴2023年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此时,补缴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元,按照用人单位14%、个人8%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共计1764.4元,其中,个人部分计入其2024年的个人账户。

另外,如果申请人员有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劳动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原件、行政处理决定书原件等法律文书的,可凭相关法律文书,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补缴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所不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的是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也就是说,停保后的中断月份,后续不能办理补缴。

停保期间,暂时没在单位就业的人员,若符合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条件,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以居民身份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免养老保险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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