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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4-03732 | 发文时间: | 2024-07-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本站发布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为进一步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贯彻落实民主议事规则和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提高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23〕25号)和县委巡察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本局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 中央、省、市、县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 全县卫生健康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民主法治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机关建设、统一战线等工作;
3. 研究年度工作部署、总结,制定全县卫生健康工作规划、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
4. 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党建工作考核事项;讨论局属单位向我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5. 事关全局稳定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重要信访事项处置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重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6. 绩效考核和工资待遇等涉及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 医疗卫生行政执法检查中案件的查处;医疗卫生行政执法中查出的重大问题需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的问题;
8. 局领导班子成员认为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有关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
9. 涉及全县卫生健康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
10. 其他应由县卫生健康委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 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方案;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设置、职能调整和岗位设置;
2.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3. 局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和培养和县管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等事项;
4. 机关公务员及工作人员评先评优;
5. 局属各党组织的换届;
6. 局及局属单位干部职工选拔、任用、调整、交流、调动(调入调出)、借调、调训、降免职,以及试用期满干部职工考核任用;
7. 以局党委和行政名义表彰,及向上级组织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优秀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等事项;
8. 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干部职工的处理意见;
9. 其他需要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 本局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重大基建项目;
2. 对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及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安排;
3. 重大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
4. 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和新建医院审批等项目;
5.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 财务预算的编制、调整,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
2. 重要专项经费分配等;
3. 局机关一次性支出3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
4. 各医疗卫生单位3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
5. 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大额资金使用安排事项。
二、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阶段。
(一)酝酿准备
1. 加强调查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落实法制审核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必要时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论证和通过法制审核的基础上,提交局党委集体讨论。
2. 加强沟通协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提出初步方案,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 严格程序提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再提请局党委会议审议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材料要在局党委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领导,使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4. 严格干部任用。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提交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5. 规范项目推进。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集体决策
1. 研究讨论。决策相关事项时,局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局班子成员,可以书面或其它形式表示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议题涉及局党委成员本人或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2. 逐项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三重一大”事项须局党委会议应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才能形成决定。
3. 形成记录。局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明确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讨论具体事项、决策过程和决策结论。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存档。
(三)执行决策
1. 明确责任。事项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 严格执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局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处置前应向局长请示,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议报告。
3. 跟踪落实。在“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组织实施部门应将决策事项进展情况以及自身不能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适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确保“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圆满完成。对于自身权限范围无法解决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向局党委会或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 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按照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解释权和时效性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德清县卫生健康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今后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