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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4-04625 | 发文时间: | 2024-09-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本站发布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为德清县户籍(只生育两个女孩的申报对象本人必须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5.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注:非农户口人员按湖人计[2011]19号文件要求必须为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2025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2025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 1.本人为德清县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材料)、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有关独生子女证明、子女死亡证明或子女残疾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其中,未满60周岁的,或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未满60周岁但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或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的男方或女方,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1.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县卫生健康局审查确认。 出现下列情况需退出: 1.本人死亡的; 2.发生再生育、再收养或独生子女康复的; 3.户口迁移出本县的; 4.其他原因需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