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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5-00603 | 发文时间: | 2025-02-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德清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财政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单位:万元
项 目 | 合计 | 乾元镇 | 新市镇 | 钟管镇 | 洛舍镇 | 雷甸镇 | 禹越镇 | 新安镇 | 莫干山镇 | 武康街道 | 舞阳街道 | 阜溪街道 | 下渚湖街道 | 康乾街道 | 经开区 |
总计 | 116041.85 | 12868.37 | 10655.28 | 10191.51 | 6672.43 | 22084.71 | 7786.15 | 7568.51 | 6998.82 | 7015.96 | 6238.94 | 4242.89 | 5543.94 | 2174.33 | 6000.00 |
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 | 95450.00 | 11000.00 | 7550.00 | 8700.00 | 5800.00 | 20000.00 | 6200.00 | 6200.00 | 6000.00 | 4800.00 | 5000.00 | 2381.00 | 4400.00 | 1419.00 | 6000.00 |
专项转移支付 | 20591.85 | 1868.37 | 3105.28 | 1491.51 | 872.43 | 2084.71 | 1586.15 | 1368.51 | 998.82 | 2215.97 | 1238.94 | 1861.89 | 1143.94 | 755.33 | 0.00 |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 2635.96 | 292.20 | 242.27 | 63.37 | 40.78 | 151.66 | 111.24 | 8.88 | 9.66 | 1037.14 | 305.50 | 243.15 | 6.71 | 123.40 | 0.00 |
人大代表工作经费 | 120.58 | 11.22 | 16.51 | 10.05 | 6.54 | 8.66 | 8.88 | 8.88 | 9.66 | 13.34 | 8.66 | 6.71 | 6.71 | 4.76 | 0.00 |
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 | 2414.40 | 268.80 | 203.20 | 52.00 | 32.80 | 137.60 | 98.40 | 0.00 | 0.00 | 989.60 | 288.80 | 229.60 | 0.00 | 113.60 | 0.00 |
城市社区居民小组长固定补贴 | 100.98 | 12.18 | 22.56 | 1.32 | 1.44 | 5.40 | 3.96 | 0.00 | 0.00 | 34.20 | 8.04 | 6.84 | 0.00 | 5.04 | 0.00 |
二、公共安全支出 | 365.40 | 34.80 | 34.80 | 34.80 | 17.40 | 34.80 | 26.10 | 26.10 | 26.10 | 34.80 | 26.10 | 34.80 | 17.40 | 17.40 | 0.00 |
两站两员交通协管员经费 | 365.40 | 34.80 | 34.80 | 34.80 | 17.40 | 34.80 | 26.10 | 26.10 | 26.10 | 34.80 | 26.10 | 34.80 | 17.40 | 17.40 | 0.00 |
三、教育支出 | 13182.00 | 1059.00 | 2392.00 | 882.00 | 589.00 | 1636.00 | 1247.00 | 989.00 | 634.00 | 891.00 | 558.00 | 1244.00 | 611.00 | 450.00 | 0.00 |
在编教师工资保障资金 | 6892.00 | 597.00 | 1562.00 | 429.00 | 280.00 | 665.00 | 541.00 | 514.00 | 386.00 | 631.00 | 308.00 | 505.00 | 306.00 | 168.00 | 0.00 |
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补助 | 2591.00 | 176.00 | 397.00 | 191.00 | 130.00 | 422.00 | 293.00 | 185.00 | 114.00 | 89.00 | 114.00 | 253.00 | 124.00 | 103.00 | 0.00 |
学前教育专项补助 | 544.00 | 38.00 | 81.00 | 38.00 | 27.00 | 91.00 | 63.00 | 42.00 | 22.00 | 20.00 | 23.00 | 56.00 | 27.00 | 16.00 | 0.00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 | 3155.00 | 248.00 | 352.00 | 224.00 | 152.00 | 458.00 | 350.00 | 248.00 | 112.00 | 151.00 | 113.00 | 430.00 | 154.00 | 163.00 | 0.00 |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 183.55 | 12.60 | 16.40 | 12.40 | 12.48 | 12.48 | 16.40 | 16.47 | 13.60 | 12.48 | 16.47 | 12.82 | 16.40 | 12.55 | 0.00 |
社救专管员经费 | 78.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6.00 | 0.00 |
烈士墓和纪念碑管理维护 | 2.35 | 0.20 | 0.00 | 0.00 | 0.08 | 0.08 | 0.00 | 0.07 | 1.20 | 0.08 | 0.07 | 0.42 | 0.00 | 0.15 | 0.00 |
外聘人员保障 | 83.2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6.40 | 0.00 |
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 | 20.00 | 0.00 | 4.00 | 0.00 | 0.00 | 0.00 | 4.00 | 4.00 | 0.00 | 0.00 | 4.00 | 0.00 | 4.00 | 0.00 | 0.00 |
五、卫生健康支出 | 5.76 | 0.66 | 0.31 | 1.00 | 1.62 | 0.00 | 0.18 | 0.12 | 0.66 | 0.18 | 0.02 | 0.89 | 0.12 | 0.00 | 0.00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5.76 | 0.66 | 0.31 | 1.00 | 1.62 | 0.00 | 0.18 | 0.12 | 0.66 | 0.18 | 0.02 | 0.89 | 0.12 | 0.00 | 0.00 |
六、城乡社区支出 | 180.00 | 6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00.00 | 0.00 | 20.00 | 0.00 | 0.00 | 0.00 |
电梯加装及更新补助(县级资金) | 180.00 | 6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00.00 | 0.00 | 20.00 | 0.00 | 0.00 | 0.00 |
七、农林水支出 | 4022.68 | 409.11 | 419.50 | 484.94 | 210.65 | 249.77 | 183.73 | 327.94 | 314.80 | 140.37 | 332.85 | 304.73 | 492.31 | 151.98 | 0.00 |
乡村经济发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 258.73 | 133.00 | 5.24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5.00 | 0.00 | 0.00 | 14.67 | 81.72 | 9.10 | 0.00 |
生态沟渠建设 | 29.83 | 0.00 | 0.00 | 16.43 | 0.00 | 0.00 | 0.00 | 13.4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农业人员补助(原畜牧兽医联站未纳编退休人员补助经费) | 1.73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1.15 | 0.00 | 0.00 | 0.58 | 0.00 | 0.00 |
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 100.00 | 0.00 | 0.00 | 15.00 | 0.00 | 10.00 | 0.00 | 0.00 | 7.00 | 7.00 | 0.00 | 55.00 | 6.00 | 0.00 | 0.00 |
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工程(镇/街道) | 141.75 | 12.00 | 3.80 | 3.60 | 27.05 | 26.90 | 9.40 | 2.70 | 4.60 | 11.60 | 19.50 | 9.50 | 8.50 | 2.60 | 0.00 |
圩区整治 | 37.61 | 37.61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山塘水库治理 | 46.16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0.00 | 46.16 | 0.00 | 0.00 |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大修资金 | 633.04 | 40.00 | 41.04 | 64.00 | 72.00 | 40.00 | 0.00 | 80.00 | 0.00 | 48.00 | 72.00 | 72.00 | 80.00 | 24.00 | 0.00 |
村干部报酬 | 2301.30 | 160.55 | 307.78 | 324.28 | 92.14 | 140.43 | 145.13 | 196.16 | 233.05 | 63.97 | 202.43 | 127.61 | 213.12 | 94.65 | 0.00 |
村监委主任报酬 | 472.53 | 25.95 | 61.64 | 61.63 | 19.46 | 32.44 | 29.20 | 35.68 | 55.15 | 8.65 | 38.92 | 25.95 | 56.23 | 21.63 | 0.00 |
八、住房保障支出 | 16.50 | 0.00 | 0.00 | 13.00 | 0.50 | 0.00 | 1.50 | 0.00 | 0.00 | 0.00 | 0.00 | 1.50 | 0.00 | 0.00 | 0.00 |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县级资金) | 16.50 | 0.00 | 0.00 | 13.00 | 0.50 | 0.00 | 1.50 | 0.00 | 0.00 | 0.00 | 0.00 | 1.50 | 0.00 | 0.00 | 0.00 |
一般公共预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说明: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一)人大代表工作经费:1、政策依据:《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湖人大办〔2019〕42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切实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群众,更好发挥主体作用。3、分配办法:参照上级人大有关规定,建立代表履职补助制度,切实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
(二)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1、政策依据:根据《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德委办〔2019〕46号)精神,按照三岗十八级要求提高社区干部薪酬待遇。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按照三岗十八级要求落实社区干部薪酬待遇;(2)绩效目标: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保证社区稳定。3、分配办法: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年平均工资(不含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湖州市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的1.3倍核定。综合考虑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岗位、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相关专业水平等因素,建立等级绩效薪酬制度。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奖金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工资占70%,与本人岗位等级相对应;绩效奖金占30%,按规定核定总量下达给镇(街道),由镇(街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奖勤罚懒、优绩优酬,不搞平均主义。县财政要加大对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的保障力度,城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均由县和镇(街道)按7:3比例承担。
(三)城市社区居民小组长固定补贴:1、政策依据:《关于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德现社发〔2023〕1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保障村(居)民小组长工作经费。落实村(居)民小组长报酬,报酬由固定补贴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3、分配方法:固定补贴按1200元/年人计发。居民小组长固定补贴由县财政承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高质量打造“五治一体”幸福社区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19〕21号)文件,在“幸福社区”创建经费中解决。村民小组长固定补贴由县财政承担50%。绩效奖励与村(居)民小组长完成的中心工作表现挂钩,由各镇(街道)根据考核办法对村(居)民小组长进行考核,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后兑现。居民小组长绩效资金由镇(街道)承担,村民小组长绩效奖励资金由镇(街道)、村两级承担。
二、公共安全支出:
两站两员交通协管员经费:1、政策依据:《深入推进小城镇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镇治办〔2018〕55号),《全省深化警保合作推进农村地区“两站两员”建设实施方案》(浙公办〔2019〕96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交通安全协管员基础工资、考核奖,除基础工资(含五险一金)外,考核奖实行每月考核;(2)绩效目标:充分发挥基层作用,开展交通劝导、基础排查、隐患排查等工作,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稳定。3、分配办法:协管员按照年人均费用8.7万元,所需保障经费由财政承担50%,镇(街道)承担50%;劝导员由各镇(街道)自行保障。
三、教育支出:
(一)在编教师工资保障资金: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办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补助办法及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成校经费划拨渠道的通知》(德教〔2015〕6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成校、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2)绩效目标:成校、公办幼儿园在编教师待遇得到有力保障。3、分配办法:德清县教育局2025年各级各类学校(单位)正常经费预算标准。
(二)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补助: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公办学校(幼儿园)基本建设补助办法及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成校经费划拨渠道的通知》(德教〔2015〕6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2)绩效目标: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师待遇得到保障,为建设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提供有力条件。3、分配办法:德清县教育局2025年各级各类学校(单位)正常经费预算标准。
(三)学前教育专项补助: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德清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教计〔2015〕265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公办幼儿园; (2)绩效目标:重视教师的培养培训,不断提高师资素质;重视内涵建设,改善办学条件,争创等级提高办园水平;加强幼儿园督查与考核,不断促进规范与发展。3、分配办法:根据《德清县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幼儿学生人数、专任教师人数等因素计算后核拨。
(四)公办幼儿园保教费:1、政策依据:《德清县2025年度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分配方案》。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公办幼儿园;(2)绩效目标:改善公办幼儿园办园条件,提升办园质量。3、分配办法:根据各公办幼儿园2025年保教费收入测算情况核拨。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一)社救专管员经费:1、政策依据:《湖州市民政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的通知》(湖民〔2017〕10号)。2、支持方向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补助镇街社救专管员经费;(2)绩效目标:加快推进全县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建设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真正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3、分配方法:采用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对建设管理达标且配有社会救助专职经办人员的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经考核并参照镇(街道)人口、辖区内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分档奖励,标准为5-7万元。
(二)烈士墓和纪念碑管理维护:1、政策依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浙民优〔2011〕88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按年发放全县散葬烈士墓补助。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场所的管理,向全县人民进行爱国主义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3、分配办法:目前全县有散葬烈士墓36座,零散烈士纪念设施2处。散葬烈士墓按每座每年600元管理经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2处按每年950元。
(三)外聘人员保障:1、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2019〕7号);《关于加强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31号)和财政事权清单。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为社会力量开展退役军人服务工作提供支持。3、分配办法:每个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配备一名专职工作人员,通过镇(街道)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预算8万元/人/年,补贴给镇(街道)80%,即6.4万元/人/年。13个镇(街道)合计83.2万元。
(四)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费:1、政策依据:德残联〔2021〕11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德清县残疾人创业扶持补助办法》(2021年修订)等七个办法的通知和财政事权清单。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用于残疾人专管员人员经费支出,由镇(街道)统筹安排;(2)绩效目标:为协助各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开展残疾人工作,确保我县残疾人事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3、分配办法:专管员工资福利待遇参照镇(街道)聘用人员,残联每年支付4万元/人,其余经费由各镇(街道)安排。
五、卫生健康支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1、政策依据:德卫健〔2021〕24号文件《关于转发浙江省卫健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1)支持方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绩效目标:防止肇事肇祸发生。3、分配办法:按照文件对I类患者、Ⅱ类患者的界定以及补助标准(I类患者每人每月150元,Ⅱ类患者每人每月400元)对实际在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评定。
六、城乡社区支出:
电梯加装及更新补助(县级资金):1.政策依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湖州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23 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德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20〕30号)。2.支出方向及绩效目标:实施电梯加装及更新补助,实现进一步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全面提升住房综合品质和群众幸福指数的目标。3、分配办法:德政办发〔2020〕30号-关于开展德清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总费用20万/台的补助(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图审、监理、检测、招标、土建、电梯采购安装、电费、维保及管道线路移位等所有费用),由县级财政拨付至各镇(街道),专项用于加装电梯事宜。《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政府资金补助标准的通知》:2024年3月1日起,对已交付使用15年以上或者群众有强烈更新需求,且经具有电梯检验资质的机构安全评估需要更新的非单一产权住宅老旧电梯实施更新的,政府按照每台更新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助,但不得超过以下限额:实施更换的,补助最高不超过7万元/台;实施改造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万元/台;实施大修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台。每台电梯限补助一次。
七、农林水支出:
(一)乡村经济发展(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1、政策依据:《德清县关于实施村级集体经济强村计划的若干意见》(室字〔2023〕16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对村投资参与镇级强村公司、村村抱团联建公司和国有企业实施农业产业类项目、“飞地”抱团项目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给予补助,通过5年努力,集体经济发展动能更加强劲,资产和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集体经济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进一步提升经营性收入在总收入中的占比,优化经营性收入结构,巩固经营性收入成果。3、分配方法:原则上对重点村实际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一般村实际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项目进行补助。对村投资参与镇级强村公司、村村抱团联建公司和国有企业实施农业产业类项目、“飞地”抱团项目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的,原则上给予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60%补助,重点村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他一般村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县承担70%,镇(街道)承担30%。对单村独立选址实施经营性项目的,原则上给予每个村实际投资额的50%补助,重点村补助总额不超过180万元,其他一般村补助总额不超过90万元,县、镇(街道)承担比例不变。每个村本轮内只能享受一次项目补助,补助总额按照年度和梯度分档兑现,逐年降低。
(二)生态沟渠建设:1、政策依据:《德清县农业农村局 德清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建设计划的通知》(德农〔2023〕114号)、2023年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项目-德清新安镇西庙桥村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县级验收意见。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建设农田氮磷生态拦截沟渠有效减少农田氮磷排放,改善农业尾水排放水质,防止坡面水土流失,提升农田生态环境,美化田园。3、分配办法:项目已完成各项建设任务,根据工程审价和财务审计以及县级验收报告,最终拨付新安镇补助资金23.2476万元、钟管镇补助资金65.8491万元(前期已拨付33万元),2025年拨付新安镇13.4万元、钟管镇16.42455万元,其余资金延后支付。
(三)农业人员补助(原畜牧兽医联站未纳编退休人员补助经费):1、政策依据:县府办(2008)69号会议纪要。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照顾原畜牧兽医联站未纳编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确保该批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解决原畜牧兽医系统人员生活困难。3、分配办法:按每人每月480元标准。
(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1、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运管〔2022〕11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利工程标准化长效管理绩效考核与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7〕68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危害及防治情况普查的通知》(办运管〔2023〕136号)《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白蚁等害堤动物隐患应急整治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水办运管〔2023〕4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完成各镇(街道)水利工程物业化管护、白蚁防治、泵站维修等项目,水利工程面貌全面提升,全县82座重要山塘蚁情得到有效防治。3、分配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第三方结算报告等,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24〕11号)文件要求的60%的比例进行补助。
(五)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工程(镇/街道):1、政策依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24〕11号)《关于开展2024年度水旱灾害防御汛前大检查的通知》(德水发〔2024〕2号)《德清县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防汛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德政防指〔2024〕2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实施应急度汛/水毁修复项目,确保重要防洪工程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决堤。不死人,少伤人,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实施镇(街道)重点水利工程,达到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提高区域水环境容量、提高区域水安全保障程度等效益。3、分配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第三方结算报告等,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24〕11号)文件要求的60%的比例进行补助。
(六)圩区整治:1、政策依据:《德清县水利局关于德清县城东圩整治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德水发〔2016〕27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完成城东圩整治工程(乾元片),达到提高区域防洪排涝能力、提高区域水环境容量、提高圩区的水安全保障程度等效益。3、分配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第三方结算报告等,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24〕11号)文件要求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七)山塘水库治理:1、政策依据:《浙江省山塘安全管理办法》。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通过水库山塘安全隐患整治,保障下游村庄群众防洪安全,确保安全度汛。3、分配方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第三方结算报告等,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县与镇(街道)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德政发〔2024〕11号)文件要求的70%的比例进行补助。
(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大修资金:1、政策依据:《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2021—2025)》。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产出指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大修数量≥10个;效益指标:农村生活环境得到提升,逐步提高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户受益率。 3、分配办法: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和出水水质达标率计算方法》(浙建村发〔2022〕43 号),我县至2022年底行政村覆盖率为72%,根据省、市年度工作任务和《德清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近期建设规划(2021—2025)》要求,至2025年行政村覆盖率和设施出水达标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任务,对我县未覆盖行政村逐步实施农污建设改造项目。
(九)村干部报酬:1、政策依据:《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考核激励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室字〔2023〕2号),《德清县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德现社发〔2023〕1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支持方向:村干部基本报酬及五险一金以及对离任村干部、村民小组长的补助。绩效目标:调动村级干部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分配办法:“一肩挑”人员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6倍;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倍;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报酬待遇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倍;不是由村党组织副书记兼任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不低于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4倍。兼任多个职务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一肩挑”人员,分设的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组织副书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报酬待遇列入每年财政预算,由县和镇(街道)按照一定比例统筹承担。其中,基础工资镇按照县、镇财政6:4 比例承担,街道按照县、街道财政8:2 比例承担;综合考核奖励由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按照4:6比例承担;专项绩效奖励由村集体承担;“五险一金”单位部分,县财政承担50%。其他村“两委”干部的报酬待遇,由镇(街道)和村集体结合实际统筹保障落实。离任村干部定期生活补助费按原在岗工作年限计发,离任村主职干部以不低于15元每月计发,其他离任村干部和“五类人员”不低于12元每月计发。超出20年以上年限每年增发10元;村民小组长固定补助按1200元/年/人计发。
(十)村监委主任报酬:1、政策依据:《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一肩挑”后村干部考核激励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室字〔2023〕2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支持方向:村监委主任报酬的补助。绩效目标:调动村级干部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分配办法:按照当年村两委主职干部基本报酬的85%发放,其中各镇按照县、镇财政6:4 比例承担,街道按照县、街道财政8:2 比例承担。村监会主任岗位专项考核奖励,由各镇 (街道)纪(工)委,按照20%的优秀比例进行考核,最高不超过5000元并由村集体承担。
八、住房保障支出:
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县级资金):1、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农村危房常态化长效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建村〔2020〕28号)、《关于做好全县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德建发〔2019〕14号)、《关于调整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补助标准的通知》(德建发〔2020〕39号)。2、支持方向及绩效目标:产出指标: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补助对象数量≥19个;效益指标:切实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居住安全,全面提升农村住房的防灾、抗灾能力。3、分配办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救助面积标准,拆除重建、闲置房置换以自申请之日起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最高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增加2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公建房不超过100平方米。没有达到救助面积的,按实际面积计算补助。县级以上资金救助标准。拆除重建、闲置房置换、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救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500元;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人户按救助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低于15000元的按15000元补助;如为优抚对象,补助资金上浮20%。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的补助资金不高于15000元。修缮户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5000元。公建房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