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索引号: | 330521/2025-01433 | 发文时间: | 2025-04-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25〕14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民生微实事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日
德清县民生微实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持续提升民生质量、有效增进民生福祉,规范民生微实事工作,进一步提高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成效,切实为居民群众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根据《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民生微实事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生微实事是指未能纳入民生实事项目代表票决制,但人民群众关注度高、受益面广,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事、急事、难事。民生微实事不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其他社会主体应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不与在建、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镇(街道)正在或将要实施的项目重复。
第三条对县人大交办的民生微实事初选项目,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镇(街道)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民生微实事项目办理方案,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阅后组织实施,涉及跨条线综合性项目由常务副县长审阅。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
第四条民生微实事办理要突出“立即立办”,在合规的基础上简化实施程序,确保民生微实事办理符合“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民生微实事原则上每季度发布实施一次,并于3个月内办结。
第五条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来源,坚持“财政保障+依靠市场”相结合原则,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确无资金来源的由财政统筹保障。
第六条县政府办公室应建立民生微实事项目库,将当年未实施,但具有可行性、必要性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通过滚动实施、逐年化解,有序推进民生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相关部门、镇(街道)作为民生微实事项目实施主体,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根据上报的方案,做好设计、施工、验收、资金拨付等工作,同步建立民生微实事项目全流程档案。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实施名称、规模、时间、地点、受益范围、预期效益、项目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公示期间,应主动告知本项目提出代表。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验收。达到标准的,按确认标准给予财政补助;达不到标准的,不予补助或扣除相应补助。已确认的项目,如因客观原因或上级政策性原因不能实施的,须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责任单位应向项目提出代表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条民生微实事项目纳入县政府民生实事工作管理体系,实施全生命周期监管。县政府办公室应当建立动态跟踪督导机制,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项目进展,并对实施成效开展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要加大民生微实事宣传力度,适时公开民生微实事的推进情况,不断提高民生微实事的知晓率与参与率。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7日印发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