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 |||
发布日期: 2025-06-17 来源:德清县政府 | |||
浙江裕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28家企业(名单见附件): 上述128家企业(下称当事人)均成立于2022年12月31日前,已连续2个(2022、2023)年度未按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报告,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通过对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检查时,均未能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及时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裕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128家企业名单及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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