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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社会风险评估公示公告
发布日期: 2026-09-22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2019〕53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湖政发〔2021〕18号)文件的要求,我司受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委托负责《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社会风险评估相关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广泛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一、决策事项概况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加强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通行管理对象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分两个阶段实施通行管理措施。第一阶段,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全天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北湖西街(不含)-逸仙路-紫山街-104国道紫山街交叉口至长虹街交叉口(不含)-长虹街(不含)-凯旋路-北湖东街-德清大道-工大路(不含)-舞阳街-玉屏路-东樵街-兴康南路-舞阳街-志远路(104国道高架桥不含)-溪南街-联合路-春晖街-北湖西街(不含)所合围范围。第二阶段,自到2028年1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在德清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三、法律责任上述各类车辆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提前规划行驶路线绕禁行区域。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四、其他(一)本通告对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的非浙E车辆同等有效。(二)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进行查询http://www.vecc.org.cn/(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柴油货车排放标准确认及相关问题解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违反通行管理车辆查处、标识标线完善及相关问题解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运输主体政策宣传、营运车辆淘汰及相关问题解释。(四)德清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区域内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五)德清县原有黄牌货车限行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主要征求公众对本事项的态度(是否支持本决策事项)、该决策事项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合理的利益诉求以及对本事项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三、公示说明

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通告有任何社会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可向评估实施主体或评估主体反馈。

(1)评估实施主体:湖州风平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姚敏  联系电话:13059959957  电子邮箱:1151447013@qq.com

(2)评估主体: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联系电话:0572-8068992


湖州风平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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