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521/2019-02478 发文时间: 2019-10-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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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后的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规范我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决策后评估是指负责评估的机构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施行过程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决策执行后的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办公室是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决策建议、执行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后评估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政府批准,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估。
     第四条 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政府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七条 参加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决策后评估的权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网上发表意见等方式,向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评估机关的要求,提供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后评估: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较多意见的;
    (二)人民政府办公室或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二)实施决策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七)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制订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四)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其成立的小组和制订的方案应当经委托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机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经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形成对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决定。
    经审议后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继续实施、推广、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