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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19-00101 | 发文时间: | 2019-04-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德清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
德清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体现"精准施策、服务为先、正向激励"的导向,引导企业主动、积极治污,实现经济与环境双重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先行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中推行,待条件成熟后在其他企业全面推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企业在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影响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的环境监督管理活动。实现对行业内部不同治理水平企业间的差异性管理与政策扶持。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以及列入企业环境强制责任保险投保范围而拒不投保、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合同书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和不按时履行环保处罚决定等行为。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全县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定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境信用管理系统,审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及动态修复结果,负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工作。
第五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动态记分制。评价结果反映企业当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采用百分制的方法。依据评价标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优劣等级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黑色五个等级。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后,立即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并及时将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须知送达企业。
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企业可以自行登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情况。
第八条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收集企业和社会对评价结果的反映,适时组织核查,监督企业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企业增强环保守法意识。企业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有异议的,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九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企业。复核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间。
第十条 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处理的企业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整改其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后,向作出记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需要监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实期间。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按要求整改到位后,可以就修复环境信用等级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请,生态环境部门按轻微、一般、严重行为实行最低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后修复。
第十三条 企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请,须附具以下有针对性的材料:
(一)建设项目环评批复;
(二)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报告;
(三)近3个月以来的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和监测台账;
(四)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五)排污申报相关证明材料;
(六)实施污染物减排工作情况材料;
(七)问题整改情况材料。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企业修复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作出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告知企业。
第十五条除黑色企业外,在环境信用信息公布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给予信用降级处理:
(一)应急处置不力造成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被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整顿;
(三)因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引发群访事件;
(四)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五)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或减排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
(六)未完成生态环境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七)其他可降低其信用等级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为重要环境管理手段纳入对镇街道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的重点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等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在管控措施上实行豁免政策。在错峰生产与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实施过程中实行豁免或优先政策;
(二)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优先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
(三)对符合相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申报项目优先安排资金支持;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四)优先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五)推荐纳入政府采购合作伙伴名单;
(六)推荐参加"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和"绿色企业"等环保先进、荣誉称号评选;
(七)降低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第十八条评为蓝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鼓励性措施:
(一)新建项目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二)建议金融机构予以优惠贷款利率,保险机构降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三)安排符合环保科研指南的环保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评为黄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增加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等警示性措施。
第二十条 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规定可以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取消各类环保专项及运维设备补助资金,暂停下一年度申报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资格,建议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二)加大监督性监测、监察频次;
(三)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时,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法从严处理;
(四)取消各类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资格,在其参加其他先进、荣誉评选时,提出否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评为黑色等级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依照规定采取第二十条惩戒性措施以外,还可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
(一)依法不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二)暂停受理审批其污染治理设施以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三)暂缓办理上市、融资等环保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四)取消工业类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及失信联动惩戒机制,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通报县监察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资办、县市场监管局、人行德清支行、德清银监办和县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