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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19-00821 | 发文时间: | 2019-05-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德清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东苕溪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德清县东苕溪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东苕溪流域水环境保护,确保我县东苕溪水环境质量稳定并力争改善,维护流域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德清县人民政府和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东苕溪流域水环境补偿机制协议》,特制定本生态保护补偿管理考核办法。
一、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下渚湖街道东苕溪沿岸行政村和乾元镇卫星村组成的区域为补偿中心区域;下渚湖街道东苕溪沿岸以外的其他行政村和乾元镇恒星村、金鹅山村组成的区域为补偿重要区域;舞阳街道下辖行政村为补偿外围区域。
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设置
资金总额最高额为每年1500万元。
资金主要用于镇(街道)所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障和提升群众幸福生活的获得感。
三、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设立县东苕溪流域水环境保护补偿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并专账核算。
(一)镇(街道)考核补偿
乾元镇、下渚湖街道、舞阳街道分别按每年1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为基数补偿。考核以水质考核为主结合管理考核,以得分折合为补偿资金数额,具体由县"811"美丽办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行政村考核补偿
乾元镇下辖卫星村、恒星村、金鹅山村等3个行政村,下渚湖街道下辖新琪村、康介山村、上杨村等14个行政村,舞阳街道下辖行政村的补偿基数,依村人口、占地面地、水源保护区面积和等级、与水源保护地距离等因素综合确定(见附件1)。
镇(街道)制定对行政村的考核补偿办法,报县"811"美丽办备案;每年度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811"美丽办作为下拨资金的依据。
(三)生态项目补助
1.项目内容
对涉及生态保护补偿区域范围内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的项目给予补助,项目补助包括:(1)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补助。(2)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投入。(3)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项目投入。(4)科研、宣传教育投入。(5)经县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因保护生态环境而需关闭或外迁企业的补偿、发展生态经济项目的补助及其他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支出。
2.生态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1)项目申报。生态项目在实施的上一年度6月底前,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811"美丽办提出立项。
(2)项目审核。生态项目实施后由项目业主单位向县"811"美丽办提出资金申请及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生态项目补偿资金申请表、项目可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申请补助资金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及批复、项目完工验收资料、专项审计报告等。
四、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一)资金的拨付
县"811"美丽办每年初根据上年度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上年度各项考核评价结果及生态项目的审核结果,向县生态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上年度生态保护考核补偿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县财政拨付给相关单位。
资金拨付时间原则上为每年5月。
(二)资金的使用监督
1.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补助。生态项目竣工后,及时向县"811"美丽办申报验收。
2.县"811"美丽办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镇(街道)、镇(街道)对所辖行政村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各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和项目资金进行考核评价。
镇(街道)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作出综合绩效评估,分别上报县财政局和县"811"美丽办。
3.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虚报瞒报,不得弄虚作假,并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附件:1.东苕溪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区域生态补偿基数表
2.德清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东苕溪饮用水源地保护相关区域生态补偿基数表
单位 | 村 | 人数 | 面积 km2 | 水源保护区面积km2 | 人口面积 分级 | 补偿基数 |
下渚湖 街道 | 21000 | 人口分小于1500人、1500-200人、2000-2600人、2600以上四挡;面积以1-3km2、3-5 km2、5-8 km2 8 km2以上四挡。 | 300 | |||
二都 | 1618 | 4.27 | 25 | |||
沿河 | 1649 | 3.53 | 25 | |||
朱家 | 1258 | 2.39 | 二级0.44 | 25 | ||
唐家琪 | 1185 | 1.55 | 20 | |||
上杨 | 1530 | 8.14 | 30 | |||
下杨 | 1131 | 3.11 | 二0.88/ 准0.15 | 30 | ||
和睦 | 1040 | 2.68 | 一级0.14/二级0.93 | 30 | ||
四都 | 1774 | 4.36 | 25 | |||
宝塔山 | 1633 | 7.75 | 30 | |||
双桥 | 1749 | 4.20 | 25 | |||
八字桥 | 2559 | 11.05 | 二级0.49 | 40 | ||
康介山 | 1415 | 4.46 | 一级0.23/2/0.04 | 40 | ||
塘泾 | 2483 | 5.58 | 一级0.04二级0.62 | 35 | ||
新琪 | 1433 | 3.68 | 25 | |||
乾元镇 | 150 | |||||
卫星村 | 2943 | 5.29 | 二级0.42 准0.09 | 40 | ||
恒星村 | 2007 | 4.08 | 25 | |||
金鹅山 | 3479 | 12.3 | 25 | |||
舞阳 街道 | 50 | |||||
合计 | 995万元 |
备注:1.涉及杭州余杭饮用水源保护东苕溪沿线康介山村、下杨村、朱家村、和睦村、塘泾村、沿河村、卫星村等参照西部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根据区域面积、人口基数和水源保护区面积作调整。2.县原有生态补偿文件中涉及的下渚湖街道新琪村、沿河村、二都村、四都村、塘家琪村、和睦村、塘泾村,乾元镇卫星村、恒星村、金鹅山村等10个村,其每年12万元补偿不重复发放。3.金鹅山村目前实际管理面积约8平方公里。
附件2
德清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 联系人及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 及文号 | 项目起止时间 |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项目实施内容 | ||
项目 实施 计划 | |||
县 "811" 美 丽 办 初 审 意 见 | |||
生态 保护 补偿 资金 审批 管理 领导 小组 意见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