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1/2025-00180 发文时间: 17366976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25〕3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13

德清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进一步加强本县金融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明确各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分工,建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根据《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德清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在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范围内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本县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主要适用以下金融突发事件:国内、省内、市内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危及本县金融稳定的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等因素而导致的金融突发事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不能独立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因本县金融机构出现大规模挤提、挤兑等情况引发的该金融机构所属系统或全县金融系统挤提、挤兑等情况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在本县的非法设立地方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地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四)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果断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要求,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突发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依法处置,稳妥缜密。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体系

因机构改革和人事变动,成立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布置、协调工作。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总指挥,金融监管支局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及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构成可视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二)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落实县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评估各单位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金融监管支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本部门或本行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县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人行湖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助做好金融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加强新闻媒体及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宣传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搜集网上信息,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研判网上舆情。依法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有害信息,合理引导金融突发事件网上舆论。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县信访局: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众信访工作,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督促事发地镇(街道)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指导、协调警力参与金融风险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加强情报信息搜集,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控制事态发展,防范群体性事件发生,保障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县司法局:对于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并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对接。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县指挥部,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启动辖区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属地社会安全稳定。

各金融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突发风险处置预案;遇突发金融风险事件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处置风险。

三、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预警

各金融机构要建立本单位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重要信息应及时报送县指挥部。

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监测。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县指挥部。

县指挥部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紧急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报告

最先接到突发金融风险事件信息的部门应当在第一时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发生事件的单位须在事发半小时内向县指挥部电话报告并通过手机短信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随后跟踪报送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县指挥部进行口头报送,再及时书面报告。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四、突发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具有全省性乃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的金融突发事件;本县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具有全县性、但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省、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具有全县性、但未波及金融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在一个镇(街道)发生、但未进一步扩散或造成全县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在一个镇(街道)发生、但未波及金融同业的金融突发事件。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所涉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处理。

五、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县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在县指挥部统一指导下,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县指挥部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权限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Ⅱ级响应: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由县指挥部组织涉及的有关单位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对各有关单位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社会稳定。

Ⅲ级响应: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县指挥部指挥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共同处置。

IV级响应: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所在金融机构启动IV级响应程序,县指挥部指挥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共同处置。

六、后期处置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有关单位负责落实;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要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县指挥部;由各金融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及时组织开展金融突发事件调查,分析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改进措施建议;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进行评估和总结,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七、应急保障

通信保障: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县指挥部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技术保障: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各有关单位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安全保障: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人力资源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积极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协同作战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八、附则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要求制定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本预案由县指挥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9〕7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