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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清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德清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坚决贯彻落实县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加快“富裕德清、和谐德清”建设。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重点产业发展,完善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加强“信用德清”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德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能。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要议案、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县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德清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适时制定并出台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各部门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查提交县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和《德清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县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乡镇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并每年安排时间接听接待群众来电来访。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深化阳光政务信息服务工程。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将政府的便民电话和政务公开信息纳入信息平台,向社会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德清政府网》政务信息发布平台,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落实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条  县政府根据县人大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对本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县政府组成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工作督查。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领导直接进行的重点工作督查,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督查结果向县政府反馈。根据县政府领导授权,县政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县政府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决定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五)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八条  县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工作会议精神;

  (二)研究确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四)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副县长或县长审定。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政府批准。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意见》和县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以及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报送上级政府的公文,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县长签署或签发。

  第四十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发文,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核后,一般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经分管副县长或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县长签发。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县长签发或核报县长签发。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九条  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定期举办理论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政府请示。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和基层单位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各直属部门和派出机构参照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7年3月26日起施行。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德政发〔2003〕20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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