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业园区优惠政策 1、 建设用地支持。根据县政府规定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园区工业性建设项目。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根据区位条件和用地规模等实行协议转让。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其土地出让价目每亩7.5万元。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包括500万元)的企业,其土地出让价目每亩5-7.5万元;重大项目的地价实行一厂一策。凡进入园区的企业,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免收。入园企业土地出让额较大,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向县报批,经县批准可分期缴纳,以缓解企业前期投入资金不足的矛盾。所有入园企业的项目报批,由武康镇工业办公室全程免费代理。 2、 财政、税收支持 凡进入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减半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外商投资县鼓励产业项目,按外商实际投资额度,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由财政返回50%――60%。 具体优惠见莫干山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3、 金融支持。金融部门要积极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在信贷上给予重点倾斜,争取列入县中小企业扶持名单 4、 规费减免。凡新进入园区的工业企业,有关规费参照莫干山经济开发区收费标准执行、归镇政府收取的规费(管理费、社会性开支)的一年免收,第二年、第三年减半收取,第四年按规定收取(搬迁企业扣除原基数)。 5、 技术支持。凡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园区,除享受高新扶持企业有关优惠政策外,镇政府将采用一厂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大的支持。凡在园区内采用先进技术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吸收城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被兼并企业富余人员比例达到60%以上,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免征所得税3年,安置比例超过30%,经县有关部门认定的可以根据实际安置人数每年2000元/人的标准,在二年内计算当年应纳税额时给予扣除。 6、 为鼓励企业向工业园区聚集,凡原村的有关企业向园区搬迁的,年终考核时,有关经济指标全部计入原村。 7、 在园区企业工作担任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其家属在住房、就医、子女入学、生活等实际困难和问题,镇政府根据条件给予从快解决。 二、 设立引荐项目奖 凡引进镇外资金落户到我镇兴办企业(除享受县有关政策外),按实际到位资金100万元以上的(折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兴办工业企业按千分之八奖励引荐人,兴办其他企业按千分之五奖励引荐人,最高奖金为10万元。 三、 设立纳税贡献奖 每年根据入库税金计奖,凡企业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设立特等奖,奖金10000元;企业入库税金500――1000万元,为一等奖,奖金8000元;企业入库税金100-500万元,为二等奖,奖金5000元;企业入库税金50――100万元,为三等奖,奖金为2000元。由国税、地税所、工办负责考核。 四、 设立新产品开发奖 凡当年被评为省(部)级新产品的企业奖励10000元,获得国家新产品的企业奖励20000元,新产品认定以国家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书为准。 五.设立投入奖(新办或技改) 凡当年投入100――150万元、150――200万元、2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奖励,工办负责考核。 六、 立创名牌奖 凡获得省部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和获得国家级名牌的企业,应奖励。 七、 引导企业努力与国际市场接轨 重视产品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凡企业当年通过ISO9000系列、ISO14000质量体系、OHSAS18000、FDA认证的,应奖励。
优惠政策 一、 基本优惠 在本开发区内投资于生产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前述政策后,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 二、 其他优惠 1、 鼓励外方投资者从企业中取得的利润中实行再投资(或增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享受退还40%的优惠外,还可以再按县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 2、 对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其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税款的50%予以补贴。 3、 对外商投资于科研、教育、旅游、中介服务、运输、仓储等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者,其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给予补助。 4、 在本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办外商投资鼓励产业(含增值项目),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补助。 5、 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服务,生活服务实行国民待遇。 7、 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中的特殊设想实行“一厂一策”和“一事一议”的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