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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惠政策 |
投资环境 - 优惠政策 - 招商项目 - 投资程序 - 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对投资于生产性和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六年至第十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2、对认定为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和现代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在享受第一条政策后,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30%给予补贴。 3、对外商投资于科研、教育、旅游、中介服务、运输、仓储、商贸等服务性项目,属新办外商独资企业的,从其获利年度起,前二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属新办外商的合资、合作企业,从其获利年度起,第一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二年至第三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4、对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其再投资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按国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以外,再按县得部分的30%补贴给企业。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二类企业”,可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全部退还其投资利润原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对投资于我县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需引进的生产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仍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则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50%,用该企业投产营运后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中的县得部分给予补贴。 6、从2002年起,在县级以上工业园区新办外商投资鼓励产业项目(含增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县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全额补助:其中实到外资在100万美元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补助一年;在200万美元至300万美元的,补助二年;在3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三年。重大实行一厂一策政策。 7、对外商投资的农业项目(包括农、林、牧、渔及其加工业), 其所缴纳的农业税,企业申请,经县政府批准,前五年按企业缴纳的上述税款的县得部分100%补贴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按企业缴纳的上述税款的县得部分50%补贴给企业。 8、对中方以自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工业项目,凡符合城市规划,则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缴纳的房产契税,按缴纳的房产契税的县得部分100%补贴给企业,同时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设施费。 9、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0、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收费项目有浮动的,按下限收取。 1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凡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取按我县乡镇企业标准收取。 自营出口企业鼓励政策 1、实行出口企业自营出口额超基数财政奖励政策。即以上一年出口额(海关数)为基数,其出口增长部分,一般产品每增加1美元出口,鼓励人民币0.03元;机电产品、农副产品每增加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0.06元;加工 贸易每增加1美元出口,奖励人民币0.02元。涉及新出口的企业,按该企业当年出口额的60%作为基数,40%作为超基数的考核。上述奖励由县财政专项列支。 2、对出口大户给予补助。凡年出口额500万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出口额为基数(海关数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20%以上的(含20%),超基数部分每出口一美元奖人民币0.08元,最高奖额不超过20凶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以上一年出口额为基数(海关数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10%以上的(含10%),超基数部分奖每出口一美元奖人民币0.10元,最高奖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上述奖励由县财政专项列支(凡享受第二条政策的,不与第一条重复计算)。 3、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生产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凡生产企业申报登记进出口经营权的,农产品、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注册资金下限为50万元人民币,其它企业注册资金下限为100万元人民币。同进鼓励新办出口企业扩大出口。凡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当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县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万元,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4万元,5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6万元。 4、自营出口企业以上一年出口实绩为基数,(新出口企业按出口额60%为基数,40%为超基数)完成基数的,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1.5分。超基数部分,分档次奖励:100万美元以下,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2分;101-499美元的,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3分;500万美元以上,每出口1美元,奖人民币4分。以上奖励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企业可以用于奖励在外贸出口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实行出口退税质押封闭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增加放贷规模,做到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比例不低于90%,贷款期限与退税到位时间同步。国税部门要加快审单速度,提高审单位的准确性,对企业申报的单证齐全需办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的退税申报在一个星期内审核完毕。企业也应积极配合国税部门,做到单证正确、齐全,符合国家退税条件。对出口企业实际发生的出口退税质押贷款,财政按月利率2.5%给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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