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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税率的八折(24%)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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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属县鼓励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部分,可由财政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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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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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水利、电力、市政、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旅游开发项目,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对其需引进的技术设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从该项目投产运行后缴纳的税款中属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分年度返还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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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从有收入年度起,前五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征收后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第六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返还50%。对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现代农业项目,在以上待遇期满后,经县政府批准,在第11年至第15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返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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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除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和后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财政返还50%的政策外,自认定年算起,企业所得税超过15%税率地方所得部分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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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在莫干山开发区投资县鼓励产业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按外商实际投资额度,两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由财政返还50%-60%(100万美元以上,返50%,250万美元以上,返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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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区内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内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经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外,地方所得部分由地方财政再返还30%。对再投资于区内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