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地区间协调,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甲苯咪唑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中的各类片剂、胶囊价格不区分包装差别,与附表药品规格相同包装不同的,均按照附表规定的价格执行。
附表公布的颗粒剂、散剂、栓剂、合剂(口服液)、丸剂,凡按最小计量单位制定公布零售价格的,其他包装数量规格按公布的最小计量单位价格乘以包装数量确定的价格执行。
二、附表未列的规格,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我省销售前,应按有关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除了认定为原研制或拥有产品物质专利的药品以外,其它进口药品均按照附表规定的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三、医疗机构销售上述药品,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继续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药品作价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7]261号)规定执行。
四、附表所列价格,自2008年9月15日起执行。过去制定公布的上述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附表:甲苯咪唑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价格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