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

2007-6-19 12:3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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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为我省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日前出台了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实施意见,提出在建材等行大力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淘汰高能耗、高污染的落后产能,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材料产业化进程,加强能源标准化体系建设。
     积极推进“十百千”节能行动。围绕十大节能工程,支持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变频调速技、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重大技术改造。每年扶持100项左右节能重大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促进全省节能技术改造的深入推进。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推进清洁生产。
    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浙经贸制造[2005]858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设发[2006]184号)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进一步抓好水泥机立窑、砖瓦窑拆除工作。认真落实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相关制度。依法关闭整改无望的企业。结合“治旧空新”和标本兼治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不按期淘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关闭。
    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建立高耗能行业准入制度,控制高耗能行业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耗能项目。建立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严格建筑节能规范管理。新建公共建筑必须符合节能设计标准。在项目的设计、建造或改造中,要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隔热保温措施,使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材料。既有公共建筑,要积极制订公共建筑能系统运行节能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制度,高能耗的既有公共建筑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建立完善建筑能耗统计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落实禁止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的法规政策,深入开展对粘土砖瓦行业的整治。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重点发展以工业尾矿、粉煤灰、脱硫石膏、建筑渣土、煤矸石、江河湖海泥、城市垃圾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降低万块标砖综合能耗。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加快能源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制订和发布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节能管理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材料、节能建筑评价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加大对节能降耗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保证节能降耗标准的实施。
    切实加强节能执法,建立节能执法稽查制度。各级能源监察监测机构要加大节能执法稽查力度。
    完善节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和分类。对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和其他能耗超标企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其用电实行加价。
   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
  (德清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