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凡在本县新建、改建、扩建、代建的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住宅房)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新墙办)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二、专项基金缴纳方式与标准:一律实行先缴后退还清算的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缴纳专项基金;不便计算建筑面积的按预算用砖量缴纳,标准为每块标准砖(折标)0.06元。建设单位或个人持专项基金预缴款凭证,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当在中间结构验收时或者主体工程完工墙体未粉刷前,书面申请新墙办验收。如建设单位无故不通知现场验收,不予退还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非粘土墙体材料(含非粘土瓦),《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见反面)。 四、建设单位必须使用经过省新墙材认定,且持有有效期认定证书企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否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退还清算,对其中使用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部分,按实际使用比例50%退还。 五、本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属于框架(含框剪、剪力墙、筒体等)结构的,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建设项目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工程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六、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条例》第十五条)。 七、退还清算资料:①退还清算申请表(到县新墙办领取);②预缴专项基金票据复印件;③发改委项目批复(备案)文书;④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复印件;⑤建筑工程总体设计平面图、竣工图纸、(包括附属工程),竣工图退款后归还;⑥审计后预决算书原(复印)件或者商务标书与工程增减项目决算书原(复印)件;⑦使用墙体材料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⑧《省新墙材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在认定证书上注明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数量及工地,且加盖认定企业的原件公章,提供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 温馨提示!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建设单位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全部数量处每块(折标砖)零点五元的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十万元;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本须知解释权在德清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 地址:武康镇武源街269号兴隆大厦12楼 电话:8066120 8279151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德清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