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9-5 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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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企财字[2008]13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经委)(宁波不发),省属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节能降耗工作,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和企业清洁生产,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将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支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并纳入节能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为此,我们对原《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00八年七月十三日
浙江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资金的规范管理和使用监督,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工业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 [2005]70号)、《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5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支持对象
在浙江省范围内(不含宁波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和单位;依法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
1.支持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节能工程和节能重点领域的节能改造;支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支持节能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支持新能源、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产和推广利用;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建设及节能宣传和培训,以及对节能先进单位的奖励等。
2.支持工业节水改造,节水新产品的生产与推广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的研发、推广与利用,以及对重大节水项目的补助和节水先进单位的奖励。
3.支持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和服务机构建设;以及清洁生产应用技术推广及宣传和培训等。
4.支持有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和绩效评估及工业循环经济体系建设。
5.其他需要专项资金支持的节能、工业循环经济、工业节水、清洁生产等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项目。
6.同一项目当年省财政其他专项已作安排的不重复安排。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原则上以项目投资贴息和费用补助为主,适当考虑对节能、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先进单位的奖励。
第七条 补助、奖励标准
1.对重点耗能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工艺,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工业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及利用雨水、污水、海水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大型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贴息。
2.对以实现资源减量化循环化为目标的资源开采、工业生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领域及区域生态化建设和改造项目;国家和省鼓励推广的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示范项目;通过省级有关部门验收的省级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示范项目,分别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3.对研发机构研究开发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产业链的节点工艺、技术和设备等;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推广应用的项目,按照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4.对具备一定资质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测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有关单位开展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和工业循环经济发展宣传、培训必要的费用开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告以及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等不同项目所需的材料和相关凭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市、县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各市、县经贸委(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查、筛选申报项目,并正式行文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级单位按上述第(一)项有关要求直接向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申报补助项目。
第九条 项目确定和资金下达
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材料组织审查,研究确定补助或奖励项目名单和资金数额。补助或奖励项目确定后,由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资金计划,其中:省级项目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市、县项目通过同级财政部门转拨项目单位。
第十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节能、工业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估、论证等的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3 ‰的比例按实列支。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加快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各级经贸委、财政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的补助(奖励)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书面报送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二)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各级经贸委和财政部门应切实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财金宇[2005]108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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