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浙经贸投资〔2008〕387号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不含宁波),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工业创新推动制造大省向创造强省跨越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1号),加快工业创新步伐,推动我省从制造大省向创造强省跨越,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08年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将重点扶持企业技术攻关、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根据《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5〕83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7〕128号)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㈠ 坚持自主创新原则。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型实用专利、发明专利的产业化项目;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突破产业瓶颈的关键共性技术、拥有核心技术和产品的项目。 ㈡ 坚持带动示范性原则。重点支持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强、科技含量高的重大项目,以及面向产业集群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 ㈢ 坚持可持续协调发展原则。重点推动集约用地、节能、清洁生产。支持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加快欠发达地区工业经济发展。 二、申报重点 优先安排列入省重点技术改造“双千工程”的项目,着力推进“五大专题”的技术创新和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 ㈠ 培育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题。通过自主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合作开发等方式,大力扶植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技术产业发展。 ㈡ 鼓励传统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专题。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纺织、印染、轻工、食品、医药、化工、冶金、建材等传统行业的重点企业向高新化发展,“块状经济”向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㈢ 积极推进挖潜节地专题。鼓励企业通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企业的“腾笼换鸟”。 ㈣ 推进欠发达和海岛特色产业发展专题。支持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建设一批低污染、低能耗的工业项目,推动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促进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㈤ 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专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为了提高我省装备制造业产业层次和竞争力,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培育一批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打造一批具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促进装备制造业向技术自主化、制造集约化、设备成套化、服务网络化发展,重点支持装备制造业十大重点领域(附件4)新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项目。 三、申报材料要求 ㈠ 《2008年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附件1); ㈡ 国家或省、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对项目的批复、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㈢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直接投资额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购买专利和软件、关键技术装备等的技术创新投入凭证, 并附有关汇总表格(表式见附件2)。审计报告应附审计单位资质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㈣ 所属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证明以及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㈤ 项目有关技术创新证明材料。申报的项目涉及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附相关科研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应用新型实用专利或发明专利的(不包括外观专利),附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内外技术转让的,附相关技术合同复印件; ㈥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㈦ 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内容和附属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四、申报程序 项目承担企业按财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县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县经贸委(经委、经贸局)和财政局审核、筛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并附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同时报电子版)。各县(市、区)在上报的同时抄送所属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省属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五、申报截止时间:请各市、县(市、区)经贸和财政部门于8月20日前将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一式一份分别上报省经贸委产业投资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六、注意事项 ㈠各地要认真把好项目初选关和材料审核关,注重项目的水平,围绕上述申报重点,选择对本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进行申报。 ㈡控制申报项目数量。对于申报“五大专题”中前四类的项目,各省辖市和经济强县(市、区)可申报4项,其它县、市3项(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可适当放宽);申报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类的项目不受以上数量限制。此外,申报项目的直接投资额原则上经济欠发达和海岛地区在1000万元以上,其他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投资额的构成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请各地严格把关,超出申报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㈢所报的项目应该是2006至2008年批准(备案、核准)、并未获省财政补助的项目。 ㈣项目不得合并申报,一家企业只申报一个项目。 ㈤严把审计质量关。项目的直接投资额相关付款凭证日期必须在项目可研批复(或备案、核准)日期之后,同时不得列入土建、运输等其它费用。 ㈥除萧山、余杭外,其余市属区的项目均列入各市申报项目控制数统一上报。 ㈦如发现弄虚作假,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 联系方法: 省经贸委产业投资处 陈革 电话:0571-87058172 E-mail: cheng@zjjmw.gov.cn; 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卉 电话:0571-87058472 附件: 1.2008年浙江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书 2.申报2008年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直接投资额明细表(表样) 3.2008年省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 4.浙江省加快发展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 二○○八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