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项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加快技改

2008-9-4 18: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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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下半年,为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确保工业投入强度和投入质量,增强工业发展后劲,浙江省经贸委最近与国税、地税部门商议,提出以下五项政策措施:
  一、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对企业于2008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投资回收期。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产业目录及核准办法由税务部门会同省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制造业发展产业导向目录要求,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二、用足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2007年12月31日前已由有关部门办理购置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确认的技改项目,但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投资税额的,可在剩余期限内抵免。
  三、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此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 来源: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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