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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2007-5-23 16:38:09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一、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三)《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四)《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浙劳培[1994]213号)。
(五)《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程》(浙劳培[1997]317号)。
(六)《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则》(劳培司[1997]49号)。
二、行政许可主体: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培训科,联系电话:8280009)。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
公民个人。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相应职业《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条件(具体条件可向县劳动保障局就业培训科咨询)。
(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理论、技能两门成绩均合格(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应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综合评审)。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一)核发证书不收费。
(二)鉴定考核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依据:浙价费[2002]230号。
2、标准:理论考试为社会人员35元/人,在校学生20元/人;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为社会人员180元/人,在校学生100元/人,考试中一次性消耗材料按进价计算。
(三)证书工本费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1、依据:浙价费[1999]496号、浙财综[1999]139号。
2、标准:工本费4元/本。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公民个人,可向当地国家或地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或鉴定中心报名(需要考前培训的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1寸、2寸免冠证件照各一张;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职业技能鉴定发证审批表及相关证书(学历、职业资格证书等)。
受理报名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按规定对报名者组织鉴定考核,成绩合格者由鉴定机构提供鉴定考核成绩原始材料及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统一向县劳动保障局申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受理:
1、对符合申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受理。
2、对材料不齐的,受理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申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发证: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经办人员对提供的材料及考核(考试)成绩进行审查,科室负责人根据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诺审决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附:德清县职业技能鉴定发证审批表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
4、原劳动部关于贯彻落实《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通知(劳部发[1997]243号)。
5、浙江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浙劳社培[2000]20号)。
二、行政许可主体: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就业培训科,联系电话:8280009)。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
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其他组织。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有明确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和内部管理办法(教育、行政、财务等管理)。
2、有明确办学方向、培养目标、教育计划、教育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和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和设备设施,租赁的理论教育和实习场所必须具备有法律效力的租赁要约,其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
5、有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注册在15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财务独立核算。
6、具有培训200人以上规模。
7、住宿生应具有必备的食宿、医疗和卫生条件。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审批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由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写明办学目的、设置专业(工种)、培训级别、培训、实习、办公场地、设备、师资及教材情况。
(2)申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育计划及教育大纲。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应出具上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批准文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个人举办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还应提交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经济担保协议(担保金额视其申办的培训规模、固定资产情况而定,担保额不低于20万元)。
(4)培训机构内部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行政管理、财务管理)。
(5)培训、实习、办公场地证明:自有的应出具产权证,租赁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
(6)培训机构负责人和教师资格证明: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专职和兼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及相应的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7)资金证明:经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
(8)其他办学的相关材料。
2、受理:
(1)对符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受理,并发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填写上报。
(2)对申办材料不齐的,受理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3、审核: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对其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和对其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诺审决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4、注册、备案: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理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还应到与审批机关同级的民政部门或政府其他登记注册机关办理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手续。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1个月内将批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记载基本情况的名册和批复文件,报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项目: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办理依据:
(一)《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
(二)《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二、行政许可主体: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德清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办理,联系电话:8280018)。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三)有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3人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由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报告(需注明所申请的项目);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从业人员(职业指导员)3人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5、有关固定经营场所、设备和资金(不少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的证明;
6、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受理:
凡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县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办证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作出书面承诺并签字盖章;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代为受理的承诺书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诺书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领取)。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承诺书后作以下处理:
1、对符合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受理。
2、对材料不齐的,受理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申办职业介绍机构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发证: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就业处)有关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职业介绍服务核准证》,申请人凭《职业介绍服务核准证》到县工商管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诺审决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县劳动保障部门还将在3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纳入正常管理;检查不合格的,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告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承诺书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一、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三)《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规定的通知》(浙劳安[1997]272号)。
二、行政许可主体: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科室: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8280005)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
企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殊性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的,经申报、批准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分别以周、月、季、半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
2、生产经营受季节与自然条件限制的;
3、从事外销产品生产(服装、皮革)且生产任务不均衡的。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2、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人员。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德清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符合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理由的证明材料(如出口订单等);
4、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具体实施办法。
申请材料可直接送达也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
(二)受理:
1、对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受理。
2、对材料不齐的,受理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决定: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经办人员的审查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文件;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承诺审决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行政许可内容变更与延续:
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行政许可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变更或延续手续。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附:德清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清县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地  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企业承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职工人数
 
申请种类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
岗位或工种
人数
计算周期单位(周、月、季、半年)
实行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岗位或工种
人数
实行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申请理由:
 
 
 
 
 
 
年   月   日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在填写申请理由时,应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计算周期及起止时间、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办法。
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应填写企业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没有工会组织的企业需提交职工大会的意见。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一、行政许可项目设定、办理依据: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号);
(二)《省劳动厅  省地税局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浙劳就[1998]250号)。
二、行政许可主体: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德清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具体办理,联系电话:8280018。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
企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当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吸纳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安置人员(包括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农转非人员和归正人员;还包括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60%(含)以上。
(二)吸纳安置的人员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招工录用登记手续,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行政许可收费依据:
本项目不收费。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要求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申请报告(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安置情况、申请理由等);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一份;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5、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6、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7、所有在职职工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8、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汇总名册一份;
9、企业上一个月工资发放名单复印件一份;
10、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情况;
11、主管部门下达安置富余职工的文件通知;
12、企业招收录用失业人员证明和录用备案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二)受理:
1、对符合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受理,并发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交申请人填写上报。
2、对材料不齐的,受理经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其补齐材料。
3、对不符合申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文书。
(三)审查发证:
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科室(就业处)有关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由申请人送税务部门办理减免企业所得税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承诺审决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认定申请表》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