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德 清 县 财 政 局
德劳社[2007]38号
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德政办发[2007]72号文件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由县地税部门按规定直接征收,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办法。现将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7月1日起,凡参加我县事业养老保险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列入统筹项目的养老金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部门代理直接发放(一般每月5日前发至离退休人员个人银行帐户)。居住在县外的离退休人员将全部委托邮政发放。
二、列入统筹支付的项目:
1、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2、列入《退休登记表》项目内的津贴、补贴等;
3、丧葬补助费。
原由单位发放的统筹项目外的误餐补贴、书报费、卫生费、冷饮费、生活补贴等仍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
三、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下列社会化发放的有关工作:①填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基本情况登记表》、《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基本情况汇总表》;②核实退休类型、养老金数额、退休人员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内容;③收取离退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当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生变动时,及时办理变动手续等工作。
四、各单位在办理新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列入社会化发放手续时应提供《退休登记表》(复印件)、《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第三条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在外地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必须在每年的6月份将由社保机构提供的《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表》交由居住地户籍管理机构(派出所)或社保机构验证后寄回县社会保险办公室。对于不能按时寄回表格的离退休人员,社保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查明情况后按规定处理。
六、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单位(或家属)必须在一个月内凭殡仪馆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丧葬补助费支付手续,同时终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对于瞒报死亡时间,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冒领养老金的,由原单位(或当事人)负责返回虚报、冒领的养老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手续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后经社保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及时恢复养老金发放,应予以补发的按规定补发暂停期间应发的养老金。
八、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以后,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仍然由原主管部门和单位管理。
以上内容请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 通知
抄 报:县 府 办
德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 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