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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8-6-25 18: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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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政发〔2008〕33号
我县的生物与医药产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初具规模、特色鲜明、具有一定竞争力的特色产业群,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县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推动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区域创新体系
1.引导生物与医药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达到销售收入的5%和3%以上,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2.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各级生物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制度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和发明专利产业化成效显著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县级的,分别由县财政补助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进一步深化“德清模式”,密切生物与医药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积极鼓励共建创新载体。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合作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项目。对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的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实行优先立项,给予重点支持。
4.不断完善特色产业基地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为切实加强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专门设立德清县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心(系县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县科技局)。积极支持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骨干企业牵头建立县以上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县财政给予专项支持。
二、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加快生物与医药产业结构升级
5.鼓励、支持生物与医药企业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承担省级重点科研攻关、科研攻关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列入市、县级科技攻关项目的,给予2—5万元补助资金支持。
6.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对列入国家级新产品和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县得部分,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开发省级以上新产品并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国家级新产品补助6万元,省级新产品补助3万元。经鉴定或评审确认的省级以上新产品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再补助2万元。
7.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内企业实施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县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根据项目实际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国家级项目补助5万元,省级项目补助2万元;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对列入县重点项目的,视项目情况由县安排一定的贴息资金支持。
8.大力发展生物与医药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5年按50%返还。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比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其所得税征收办法实行按季预交,年终汇算清交的办法;金融部门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有关担保公司优先给予担保。
三、鼓励骨干企业上台阶,增强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竞争力
9.支持对经济发展贡献特别大的骨干企业加快发展。以上一年为基数,实行定比增长,当年实现税利3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技改投入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其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所得税),年增长16%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按70%补助给企业;当年实现税利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技改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所得税),年增长13%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按80%补助给企业。
10.骨干企业当年主要经济指标(销售收入、实现税利、实缴税金)比上年有增长,其当年实缴税金(增值税、所得税)比上年实缴数增长16%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一类优强企业由县补助60%,二类优强企业由县补助50%。对骨干企业中的一、二类优强企业和县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免征城市配套设施费用。
11.鼓励骨干企业收购兼并县内企业,对收购兼并所涉及的税费县得部分80%由县财政返还。对优强企业经营者(含企业股东)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经审核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80%由县财政返还。
12.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者给予奖励。县每年对优强企业的发展实绩进行综合评估。对“亿千”、“双五”企业予以授牌,并在这些企业中选择若干增长快、入库税金多且对地方财力有贡献的企业予以表彰和重奖,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壮大,做大做强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
13.县每年择优确定一批成长性强、科技含量高、经营者素质好、有特色优势的生物与医药中小企业进行重点扶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奖,鼓励企业成长升档。中小企业发展奖下设中小企业发展速度奖、财政贡献奖、工业投资奖、技术创新奖、节能降耗奖、外贸出口奖,根据得分高低进行评定。每个奖项奖励企业3万元;一个企业符合上述全部奖项的,同时可获综合优胜奖,另行奖励20万元。具体考核评定办法另行制定。
14.县每年在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中小生物与医药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15.每年在特色优势中小生物与医药企业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优惠政策。选择若干个技术含量高、能形成优势产品、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含量高、对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大的项目投资额可适当降低)的技术改造和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参照县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享受有关政策。
16.加强对生物与医药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人行德清支行、县发改委每年两次向各金融机构推荐重点支持的企业名单,人行德清支行对各专业银行重点支持的中小企业信贷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进一步扩大完善微小企业培育信息库,金融机构对列入培育对象的小企业给予金融贷款支持的,财政给予贷款风险补偿。
五、鼓励企业争创自主品牌,引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7.积极鼓励生物与医药企业发展品牌产品,加强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形象。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除外)、中国出口名牌或中国出口免检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复认者奖励12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10万元(复认者奖励3万元);对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产品、浙江省出口名牌的,分别奖励3万元(复认者奖励1万元)。
18.推进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快建立优势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对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9.积极支持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限美国、日本、欧盟)、国家发明专利、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外观设计专利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2000元和1000元。鼓励引进专利技术,对引进国际专利、国家发明专利并形成产业化的,给予2—5万元的引进专利补助。
20.鼓励企业建立健全专利工作机制,积极争创专利示范企业。进一步加强对生物与医药企业专利宣传培训力度,努力增强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基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对被列为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4万元、2万元的奖励。
六、积极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加快生物与医药特色产业发展
21.对经批准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以下简称上市企业),其所上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扣除县财政补助给企业部分),以企业进入辅导期前两年实缴数为基数,年递增12%以上部分的县得部分,两年内由县财政返还给企业。
22.对拟上市企业由于内部资产变动而需缴纳的契税,县得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按正常途径予以减免。因上市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全额返还给企业。
23.拟上市企业应及时向县上市办提交进入辅导期的材料和报告,经县上市办确认,县财政等部门负责落实扶持政策。如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到期后,确有需要,经县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享受优惠政策的期限。
24.对拟上市企业涉及土地、房产权证,供电、电信、锅炉等设施过户手续的,在办理过程中免交除工本费外的一切费用。注册地在本县的拟上市企业上市成功后,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按一定比例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有功人员。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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