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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9-4 18:17:35

 
德政办发〔2008〕135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企业应对困难的信心和能力,营造企业稳定发展、创新发展、转型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针对当前经济运行的严峻形势,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大企业扶持力度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加快工业发展资金运作速度。对新投产并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项目,以及老企业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等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提前安排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补充和缓解项目资金压力。
(二)对热电等涉及公共服务的重点企业,因资金紧张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税款,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可在3个月以内缓交。
(三)企业经营艰难,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批准后,可酌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免。对困难行业和困难企业需上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规费,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酌情予以减免。
(四)推进企业联合、兼并和重组,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市场竞争力。企业在收购、兼并、联合等重组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土地权证变更登记时交纳的契税按县得部分80%补贴企业,产权交易所涉及中介费减半收费,除工本费外免交有关手续费。
(五)2007年12月31日前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六)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设立土地亩产税收贡献奖。对当年实缴税金在200万元以上、土地亩产税金7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进行排序,前10名的各奖励15万元,11—20名的各奖励10万元,21—30名的各奖励5万元。
(七)鼓励企业利用原厂区拆翻建和加层改造生产厂房,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标准及消防、环保要求的拆翻建和加层项目,不再收取土地价款,其城建配套费全额减免,其他有关规费减半收取。
(八)加大企业出口政策扶持。对自营出口1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自营出口产品应缴水利建设基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减征20%。
(九)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和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落实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收费减免措施;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拉赞助搞评比或搭车违规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十)深入开展银企合作活动,积极组织推荐一批优质项目和企业,通过开展推介会、银企恳谈会等形式,落实项目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对生产经营正常、产品销路好、流动资金暂时不足的企业,银行要适当降低贷款抵押条件,对实际有项目、有土地、有厂房,但权证不全者,银行应区别情况给予抵押。
(十一)对项目计划投资3000万元以上、土地复核验收尚未达标、与金融部门达成贷款意向但缺少抵押物的企业,在业主原有责任不变、并经县政府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国土部门准予变更登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同时,业主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土地出让合同。
(十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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