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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德政办发〔2022〕16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1〕38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构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目标,积极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推动实现供需平衡、职住平衡。“十四五”期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二、基本要求
(二)建设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合理配套商业服务、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交付前应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并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四)退出管理。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发展方式
(一)房源筹集。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或利用存量闲置房屋进行改建,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将闲置的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支持将通过认定的人才租赁住房以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规划选址。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合理规划布局,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完善配套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三)认定审批。由建设、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改建)、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建设、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
四、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
产业园区内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二)专项资金方面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县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或安排其他专项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税费金融政策方面
1.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
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二)规范租住管理。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改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县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
六、保障措施
成立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责任部门分管负责人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同配合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德清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德清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高 群
副组长:章 俊(县政府办公室) 唐 捷(县建设局) 成 员:沈 良(县委组织部) 盛 玄(县发改局)
冯枫良(县经信局) 张 敏(县教育局)
李冶磊(县公安局) 俞明耀(县财政局(国资办))吴伟昊(县人力社保局) 沈海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沈 浩(县建设局) 李治国(县卫生健康局)
吕永强(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姚建栋(县金融办)
赵雪方(县税务局) 崔 颖(县公积金分中心)汪庆新(县法院) 姜文红(人行德清支行)姚 敏(县银保监组) 刘 晴(县消防救援大队)沈丽飞(高新区经发局) 姚欢亮(高新集团)
蒋钻伟(县建发集团) 吴成浩(县文旅集团)章银银(县交通水利集团) 何 东(县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唐捷兼任办公室主任,沈浩、盛玄、冯枫良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工作职责
县建设局:负责牵头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计划上报、建设审批及指导各实施主体做好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项目立项审批、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REITs试点申报等工作;
县经信局:负责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办):负责落实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监管,指导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做好人才和大学生住房补贴、实物保障、定向保障等相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等工作;
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积金分中心:负责做好公共服务支持等工作;
县金融办、人行德清支行、县银保监组:负责做好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支持等工作;
电力、供水、燃气等相关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电、水、气等相关工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