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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19-00715 发文时间: 2019-08-27 17:2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有效
来源: 德清县政府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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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补充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部分条款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经过一年的实施,已取得良好的稳粮增收效果,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扶持力度,稳定我县粮食生产,现对《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70号)的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补充:

一、调整部分

(一)第三条"鼓励推广新型种养模式"中"鼓励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和推广稻鳖(虾)共生、(虾)稻轮作、粮经轮作等稳粮增收新型农作制度。经县级立项的种养模式创新示范基地,其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按当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经改造后实施新型种养模式种粮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粮经营主体,按实际种粮面积给予每亩奖励200元。"调整为"鼓励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和推广稻鳖(虾、鸭)共生、(虾)稻轮作、粮经轮作等稳粮增收新型农作制度。对经县级立项的稳粮型种养模式示范基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主体,每个给予5万元的补助;对经县级立项发展粮食生产的创新示范基地,其粮食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按当年度实际投入的100%给予补助,项目由村集体负责实施;对在创新示范基地种粮面积在50亩以上的粮食生产主体,当年按实际新增种粮面积给予每亩1000元的奖励。"

(二)第五条"挖掘旱粮生产潜力"中"对经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旱地或冬闲水田连片50亩以上)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番薯和玉米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按实种旱粮面积在省补每亩125元的基础上,县再配套每亩补助100元;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50%以上的给予每亩60元的直接补贴政策。"调整为"经认定的旱粮生产基地(旱地或冬闲水田连片50亩以上)内种植大豆、马铃薯、蚕(豌)豆、番薯和玉米等旱粮作物的种植者,按实种旱粮面积在省补每亩125元的基础上,县再配套每亩补助400元;对在果园、桑园和幼疏林地间作套种同一旱粮作物50亩以上且套种面积比例50%以上的,在省补每亩60元的基础上,县再配套每亩补助200元。"

(三)第七条"大力实施耕地质量提升与保护"中"实施耕地土壤培肥行动,对经县级立项的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的农田土壤培肥项目,通过种植紫云英、油菜等绿肥、秸秆粉碎翻耕还田、施用商品有机肥等单项技术措施培肥地力的,分别给予每亩100元、50元、125元的补贴,多项技术措施培肥地力的,给予每亩不超过200元的补贴。"调整为"实施耕地土壤培肥行动,对连片面积100亩以上,通过种植紫云英、油菜等绿肥、未收获麦直接翻耕还田;水稻秸秆粉碎翻耕还田;施用商品有机肥等技术措施培肥地力的,经县级认定后分别给予每亩100元、50元、125元的补贴。"

二、新增部分

在第二条"加大种粮政策扶持力度"第三点"继续实行扶持粮食生产相关配套政策"中增加"对规模粮食生产经营、服务主体新增粮食生产、加工等机械设备,在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或省以上项目补助后,自负部分再给予50%的补助。财政资金补助总量比例不超过80%,总金额单个主体不超过300万元。"

三、其他未涉及条款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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