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卫健〔 2021〕12号 | 统一编号 | EDQD67-2021-0001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等4部门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1-04-30 11:39:32 |
各健康保健集团、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德清县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育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德清县财政局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30日
德清县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加强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激励力度,适应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新形势,根据《湖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卫健发〔2020〕10号)和《中共德清县委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县战略 服务德清高质量赶超发展的意见》(德委发〔2020〕10号),结合我县医疗卫生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德清县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引育分为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两项实施,坚持“高端引领、以用为本”的理念,旨在打造一支理想坚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育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三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引进人才根据不同层次分为ABCD四类。
(一)A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诺贝尔奖获得者;
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相当于中国“两院”院士的海外国家(地区)院士;
4.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
5.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医大师、省特级专家;
6.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省科技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前3名;
7.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8.相当于上述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二)B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卫健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省科技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前3名;
4.省325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卫生创新人才和医坛新秀;省551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和医坛新秀;
5.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
6.省级医学龙头学科带头人;省级重点专科临床科室医疗主任专家;
7.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三)C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市级医疗卫生单位“135优才工程”特聘专家或市“1112”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人选和后备人选;
2.市“南太湖本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后备培养人才;
3.担任地市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市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
4.从县外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医学类(医、药、技)专业技术人才;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四)D类医疗卫生人才。主要包括:
1.从全国重点医学院校直接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从县外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医学专业人才;
2.国家“985”、“211”、“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毕业的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一批/段录取的本科毕业生取得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的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
3.国家“985”、“211”、“双一流”高校第一批/段录取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
4.全日制普通高校第一批/段录取的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且高校期间至少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一等1次或二等2次及以上,或校级及以上优秀毕业生,年龄在30周岁以下。
第四条 医疗卫生人才(A、B、C、D类)实行常年受理。引进程序分报名受理、资格审核、面试评审、公示公告四个步骤:
(一)报名受理:实行常年受理,凡符合引进资格条件的人员向县卫生健康局组宣人事科或各用人单位提交报名材料。
(二)资格初审:各用人单位根据办法对申报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确定进入面试评审人选。
(三)面试评审: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各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评审工作,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重点就人才的医疗技术、学科建设、带动示范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拟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建议名单。
(四)公示公告:拟引进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建议名单经县卫生健康局党委会议审议确定后,报县人才办备案。所有入选人员在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医疗卫生人才(D类)引进由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委组织部(人才办)、县人力社保局另行发布公告,组织实施。
第五条 按本办法规定引进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安家补贴、购房补贴、租房(生活)补贴、工资外津贴和就业补贴。购房补贴与租房(生活)补贴不同时享受,夫妻双方可重复享受。
人才分类 | 小计 | 安家补贴 (分3年拨付) | 购房补贴(按实际购房金额补贴,分5年拨付) | 租房(生活)补贴(分3年 或10年拨付) | 工资外津贴(分5年拨付) | 就业补贴(分3年拨付) | |
A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 国内外顶尖人才(第1、2、3项) | 最高1000万元 | 500万元 | 最高300万元 | 125万元 | 75万元 | / |
国家级领军人才(第4、5、6、7项) | 最高500 万元 | 200万元 | 最高150万元 | 105万元 | 45万元 | ||
B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 最高255 万元 | 80万元 | 最高80万元 | 60万元 | 35万元 | / | |
C类 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 市级和正高级职称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 最高175 万元 | 50万元 | 最高60万元 | 40万元 | 25万元 | |
副高级职称专技人才 | 最高88.6万元 | 35万元 | 最高25万元 | 3.6万元 | 25万元(紧缺专业) | ||
D类 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 博士研究生 | 最高91.15万元 | 35万元 | 最高50万元 | 5.4万元 | / | 0.75 万元 |
硕士研究生 | 最高44.35万元 | 15万元 | 最高25万元 | 3.6万元 | / | 0.75 万元 | |
“985”“211”“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 | 最高29.35万元 | 10万元 | 最高15万元 | 3.6万元 | / | 0.75 万元 | |
第一批/段录取的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 | 最高15.55万元 | 8万元 | 最高5万元 | 1.8万元 | / | 0.75 万元 |
注:租房(生活)补贴A类、B类和C类中市级和正高级职称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分10年拨付,C类副高级职称专技人才和D类医疗卫生人才分3年拨付。
第六条 引进到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纳入事业编制;正高级职称人才不受单位编制数额、岗位结构比例等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户籍可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根据其原工作单位性质,由组织、人力社保部门优先安排,子女入学问题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县教育局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
第七条 对邀请来我县参加医疗卫生人才招聘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按照省内300元/人次、省外500公里以内地区500元/人次、500公里以外1000公里以内地区1000元/人次、1000公里以外地区1500元/人次的标准给予应聘补贴。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对本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招聘资格条件审查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引进的应届毕业生须于当年8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引进的人才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其中暂未取得执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允许两年内取得,否则取消聘用资格。
第三章 人才柔性引进
第九条 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鼓励各医疗卫生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指导、科研合作、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上职务;
(二)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国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医师执照。
第十条 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团队)每年在德工作不少于40个工作日。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单个人才(团队)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列入资助范围。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开展西医人员学习中医培训,促进全县域更高质量的“中西医并重”发展。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和中医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开展“全科医生教学共同体”建设,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县域医共体框架下在岗全科医师(乡村医生)人才队伍级联进阶式培养培训新模式,为加快构建分级诊疗新秩序夯实基础。
第十二条 注重卫生健康人才进修深造学习,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有计划选派一批优秀专业人才赴沪杭等知名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保障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待遇。鼓励医疗卫生单位青年人才攻读硕士以上学位,对离职攻读者毕业后回德清工作的,可按新引进相应类别人才享受相应政策,在职攻读者取得相应学位后可减半享受。通过导师帮带深入实施“潜力医生”培养计划,促进青年人才快速成长。
第十三条 鼓励卫生健康人才开展有较高价值和良好效益的医学科研攻关。对获得县级、市厅级、省部级、国家级科技立项并在有效期内完成课题评审的,分别给予立项单位1万元、2万元、6万元、16万元的经费补助。对科技成果获奖的(包括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等),根据获奖级别和完成单位排序,分别给予奖励:县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奖励;市厅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奖励;省部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奖励;第一、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按奖励标准的100%、70%、40%比例奖励(所获奖励以最高等级为准,不重复计奖)。
第十四条 支持医疗卫生单位自主培育优秀医疗卫生人才。2020年后,对入选省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的给予省级资助1:1配套;入选省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即“551卫生人才培养工程”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和医坛新秀,在培养周期内分别给予30万、20万、10万元经费资助;新入选市“南太湖本土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自然科学领域青年拔尖人才的,按相关政策给予经费资助。对同一医疗卫生人才当年度享受上述多项经费资助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鼓励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对全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职聘任在一线专业岗位工作的正高级医疗卫生人才给予12万元工资外津贴,分5年平均拨付。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工资外津贴资助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第五章 考核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的主体,应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搭建发展平台,落实配套政策,对各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县卫生健康局将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细化工作目标,每年定期对用人单位引才育才、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抽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拨付经费挂钩。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须与我县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聘用合同,未满5年不得调离我县医疗卫生系统。引进人才在签约服务期未满而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全额追回已下拨的资金资助:
1.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3.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4.严重违纪违规或违法犯罪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涉及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所需资金,分渠道列支。其中:安家补贴(其中30%由医疗机构承担)、购房补贴、租房(生活)补贴、工资外津贴、就业补贴在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应聘补贴中属于大学生就业创业实施办法中的补贴对象的,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由医疗机构承担。人才柔性引进奖励、人才培养培训和科研相关经费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安排,补助培养培训工作和科研组织单位。
除以上高层次人才,新引进的大学生购房补贴、租房(生活)补贴、安家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安排资金列支,就业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本办法中涉及的各项政策资助、奖励等资金额度均为拨付到位后的额度;高层次人才的奖励补助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凡涉及与本办法同性质、同类型或符合市县相关优惠政策的,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用人单位指德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德清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和德清县武康健康保健集团、新市健康保健集团等。健康保健集团各成员单位引进医疗卫生人才须由集团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不适用于县内公立医疗卫生单位人才流动(包括调离本县重新引进的卫技人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已依据原人才政策启动奖励资助程序,但未兑现完毕的,按原政策继续执行。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的条款作相应调整。
德清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