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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0120 发文时间: 2023-11-06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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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3116

 

德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依法民主科学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浙政发202317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湖政发〔20228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德政发〔20226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县政府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县政府“三重一大”事项纳入县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等议事范围,由县政府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全县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县政府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五)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规以及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 讨论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等重大政策措施,公共资源配置、国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3. 研究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 讨论研究县政府工作中涉及全局工作、全县性重大会议活动以及各职能部门、镇(街道)和有关单位向县政府请示需集体研究的事项;

5. 其他需县政府确定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 县政府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

2. 涉及重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事项;

3.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等由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涉及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副职,县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由县政府发文任免。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 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2. 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

3.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招引需要决策的事项。(1)总投资20亿元(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2)建设用地供地200亩(含)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3)其他需“一事一议”进行个性化政策支持的项目。

(八)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或调整的县本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

2. 其他需县政府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县政府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初步议题材料后报主要领导审核。其他有关单位提交议题审议的,须经过其一定层级的集体研究决策,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政府相关领导研究明确,再报主要领导审核。

(十)决策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的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需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县政府主要领导召集县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办公室、起草单位、财政、司法等部门听取相关议题汇报提出指导意见;起草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完成修改,报县政府办公室核稿校对。

(十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班子成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三)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四)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县政府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五)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十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十七)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十八)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九)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县委、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决策监督

(二十)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十一)县政府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二十二)县纪委、县监委要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法时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违规或决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由县政府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承担。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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