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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4-00120 发文时间: 2024-12-02 08:48:3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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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禁止销售燃 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一、《通告》起草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减少环境污染,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营造文明、平安、祥和的社会氛围。

二、《通告》制定的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实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商品交易市场。除前款规定以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规格。

 (三)《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17年8月30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条规定:本市吴兴区、南浔区、德清县、长兴县、安吉县的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区域。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禁止销售、燃放区域范围

除新市镇、禹越镇行政区域内实行限时销售、燃放外,本县其他镇(街道)行政区域全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其他禁放区域范围

除上述确定的禁放范围以外,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50米距离范围内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时销售、燃放区域及时段

在新市镇、禹越镇行政区域内(法定禁止燃放的地点除外)实行限时销售、燃放,限时销售时段:每年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次年正月初二;限时燃放时段: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共3天。该区域除允许限时销售、燃放的时段外其余时段均为禁售禁放期。

四、新旧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政策差异对比

(一)禁售禁放范围调整

旧政策:城区(东至杭宁高速—德清大道,南至塔山沿线,西至余英溪,北至环城北路)全年禁售禁放,其余区域实行限时管理。

政策:全域禁售禁放,仅保留新市镇、禹越镇两个镇允许限时销售燃放,其余镇(街道)全年禁止。

限时销售、燃放时段缩短

政策

销售时段: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正月十五

燃放时段:除夕至正月十五

政策

销售时段:农历十二月廿三至正月初二。

燃放时段:仅限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

 《通告》出台的意义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审慎科学、平衡适度、平稳延续”总体原则,科学、精准调整优化销售燃放政策,既确保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平稳,又尊重民俗传统和满足群众需求。

 《通告》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德清县双禁办   联系方式:0572-881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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