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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5-00018 | 发文时间: | 2025-01-26 16:25: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该通知。
二、政策法律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3部门关于明确湖州市市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湖建发〔2024〕2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征收范围及对象、职责分工、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减免办理、结算办理、资金管理、其他规定等8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在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以及取得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自用住房的农民除外)。
(二)职责分工。明确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武部、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部门的工作职能。
(三)征收方式。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同时明确征收对象应在项目开工前,根据规划许可等材料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明确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住宅项目6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80元/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的,根据商住比例分别按相应标准进行计算收取。
(五)减免办理。强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执行,并对减免申报流程、认定证实部门等相关事宜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原执行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存在政府回购及回购部分符合国家减免政策的特殊情况,明确了处理意见。
(六)结算办理。明确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应根据竣工规划核实等材料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结算,以及建筑面积存在误差情况的处理方式。
(七)资金管理。强调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同时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支出范围。
(八)其他规定。明确了通知执行时间以及同步废止的文件,对其他未尽事项如何执行进行说明。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 0572-80681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