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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3-00027 | 发文时间: | 2023-01-01 10:30: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本站发布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答: 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七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七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
答: 已经过公安机关备案的,但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①整车质量(含蓄电池)不超过55kg;
②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
③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④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⑤高度不超过1.1米,宽度不超过0.45米,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5米。
答: 降低因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和消防事故。
答: 国标电动自行车号牌为黄底黑字。
▲(图1)
▲(图2)
答: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或租赁电动自行车;(2)选择有强制性认证证书和“CCC”标识标志的产品;(3)车辆及标配电池有“浙品码”的产品。
▲国标电动自行车主要参数
▲“浙品码”可以核验车辆和蓄电池的各项参数是否匹配
德清交警提醒
为了不影响您的出行
请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尽快淘汰置换非标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