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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2-02524 发文时间: 2022-05-11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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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6

德清县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办法

为规范我县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的预算与核定,保障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激励轨道交通企业加强运营管理,节约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 52号)、建设部《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CJJ/T1142007)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与轨道交通企业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规制成本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方法与标准合理核定。影响成本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激励性原则。成本规制应与轨道交通票款补贴政策相结合,鼓励轨道交通企业在保障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的基础上主动节约成本,不断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条 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实施的范围与对象

(一)轨道交通成本规制和票款补贴的范围为所有建成并载客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包括地铁、轻轨、APM等。采用PPP模式的运营线路根据PPP协议执行,不属于本办法实施范围。

(二)轨道交通票款补贴的对象为乘坐德清县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含杭州至德清市域铁路仁和北至仁和南站)的乘客。县财政根据实际客运量,对通过成本规制核定的运营成本与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之间的差额予以补贴,将补贴款直接拨付至轨道交通企业。计算票款补贴的时点为自取得第一笔票款收入之日。

第三条 票款补贴资金来源

票款补贴资金由县本级财政承担,县财政应采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建立稳定的补贴资金渠道,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制成本控制项目及指标设定

第四条 成本控制项目及规制值

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服务成本由直接运营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各条运营线路单独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耗费、日常维修费、委外服务费、其他运营生产费用、折旧及摊销、保险费、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设备大修(含更新)、车辆增购等规制成本控制项目。

(一)人工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1. 轨道交通企业职工总数

轨道交通运营职工人数主要根据定岗定编确定,分为一线生产人员和管理技术人员。

2. 职工工资总额核定

职工工资根据核定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率进行核定。

3. 工资性支出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

(二)电力能耗

电力能耗包括牵引能耗和动力照明能耗,其中动力照明能耗不包含商业用电等非运营能耗。

1.牵引能耗核定

牵引能耗=牵引能耗参考标准×年度运行车公里数×电费单价

2.动力照明用能耗核定

动力照明用电费=动力照明能耗参考标准×车站站数×电费单价,电费单价按地铁运营与电力部门实际结算的价格确定。

(三)维修费

维修费是指轨道交通企业为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对车辆、设备、工务和电力发生的维修保养及大中修的费用。按线路里程的参考标准、对应线路里程分别进行核定。

(四)委外服务费

委外服务包括垃圾清洁清运、车站安保和安检外包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五)其他直接运营费

其他直接运营费指轨道交通企业在营运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支出。

(六)折旧与摊销

指轨道交通企业用于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按照平均年限法。规制折旧按以下年限计算:

隧道:100 年;

房屋:35 年;

轨道:25 年;

供电与排水设备:25 年;

通风设备与自动扶梯:20年;

车辆基地维修设备:18 年;

通信、信号、环控、电力监控、防灾与报警等控制系统设备:15 年;

自动售检票系统:10 年;

车辆:30 年。

2. 规制低值易耗品、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等摊销按企业会计准则执行。

(七)保险费

轨道交通企业财产险参保险种包括车站和区间(含附属工程),以及车辆段、停车场和变电所等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以合同中标价据实核定,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 工程影响范围内管线改迁工程、交通疏解、绿化改迁、市政道路破除和恢复,以及市政设施拆除、改迁、保护及恢复等前期工程。

2. 工程设备及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建施工材料、装修材料、常规设备、系统设备、车辆及车辆段设备等。

3. 实体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人防工程、轨道工程、装修工程、常规设备安装工程、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机电设备调试及试运行工程、临时工程等。

4. 其他与上述工程建设相关的项目等。

(八)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指轨道交通企业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企业各部门所发生的物业费(含水电、保洁和安保)、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车辆使用费、劳保费、宣传费、企业文化建设费、咨询费、法律事务费、标准化建设费等。

管理费用按照管理费用参考标准、职工人数、CPI增长率核定。

(九)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指轨道交通企业建设期项目借款及运营期资金周转借款所发生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

(十)税费经审计后列入规制成本。

(十一)以下情况不计入规制成本:

1. 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 与轨道交通服务无关的费用;

3.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规制成本;

4. 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 公益性捐赠;

6.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第五条 成本规制取数原则

实际成本指标值超过成本规制标准值以标准值计入,实际成本指标值低于成本规制标准值以实际成本指标值计入。

第六条 轨道交通企业非常规支出规制原则

(一)轨道交通企业设备架修和大修费用,通过专项立项,并报相关部门审批。项目预算和决算须经财审中心审核,县财政局根据审核后据实拨补。

(二)轨道交通企业地铁设备更新、车辆增购费用通过专项立项,并报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合同最终中标价据实拨补。

第三章票款补贴的核定办法

第七条 票款补贴测算办法

运营成本票价=年运营成本/年客运用转量 =/人公里

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年客票收入/年客运用转量=/人公里补贴差额(元/人公里)=运营成本票价—乘客实际支付优惠票价补贴总额=补贴差额×年客运用转量

注:

1. 当年度实际补贴差额小于等于零时,不再予以差额补贴。

2. 轨道交通运营票价政策,可根据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因素,通过价格听证会的方式,进行适时调整。

第四章综合考评

第八条 建立健全对轨道交通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轨道交通企业的政府指令任务完成情况、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若实际成本指标值与成本规制标准值间出现偏差时,按照差额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轨道交通企业奖励金或罚金。对于奖励金,轨道交通企业可用于弥补后续年度超额亏损或其他合法合规用途。(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九条 轨道交通企业在规制年度上年8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运营成本、客流情况、客票收入、差额补贴额度等,提交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和程序,将来年轨道交通票款补贴预算列入县本级下一年度财政预算,报经县人大审查批准后20日内,向轨道交通企业下达。

第十条 规制年度每季度末,县财政局按照票款补贴预算资金总额的25%,向轨道交通企业预拨。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企业应在规制年度次年初向县财政局申请票款补贴结算,并按照成本规制要求及时提交企业当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年度财务综合报表、运营生产报表和人员、车辆台账以及其他和成本规制有关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于规制年度次年 4 月底前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规制年度轨道交通企业运营成本和客票收入进行审计与核定,5月底前形成运营成本、客票收入和票款补贴核定报告。

第十三条 规制年度次年6月底前,县财政局根据实发票款补贴核定结果,扣除规制年度已预拨补贴资金后与轨道交通企业进行年度清算。如已预拨票款补贴高于核定补贴,则超拨部分扣除奖励金后,从下一规制年度预拨补贴中扣减。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结算、考核等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满足结算和考评等工作需要。因轨道交通企业不能提供真实、完整的数据资料而导致无法考评的,不予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水利集团、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56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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