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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2-02514 | 发文时间: | 2022-06-28 20:14: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德清县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民政局德清县教育局
德清县财政局德清县残疾人联合会
德清县慈善总会
2022年6月28日
德清县困难家庭大学生助学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2022年是浙江省打造全国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要一年,为实现社会救助精准保障,助力“共富班车”一路向前,实现提低扩中救助目标,根据《德清县低收入群体幸福无忧工程实施方案》(德政办发〔2022〕38号)文件,为全县困难家庭大学生提供助学救助服务,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进一步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完善困难家庭救助帮扶和兜底保障机制,推进分层分类精准救助,切实保障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
二、实施对象
一类对象:低收入家庭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的大学生;
二类对象:相对困难家庭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的大学新生。
三、救助标准
一类对象助学救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6000元;
二类对象助学救助标准为:一次性救助10000元。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宣传排摸。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大大学生助学救助宣传力度,落实专人负责,层层发动村(社区)民政协理员,对管辖范围内的低保、低边、支出型贫困等低收入家庭中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的大学生进行精准排摸,将人员排摸情况分层分类造表建册,确保不漏一户、不遗一人。
(二)加强部门协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对接,确保困难大学生助学救助工作顺利推进。县民政局负责审核低收入家庭大学生(一类对象)救助名单,督促镇(街道)开展低收入家庭大学生排摸工作,负责将助学金发放到位;县教育局负责审核提供相对困难家庭大学生(二类对象)救助名单,协调相关单位(县总工会、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县关工委、县慈善总会、县个体民营企业协会等)开展助学经费捐助和发放工作;县残联负责核对困难残疾大学生助学救助名单,避免出现与残疾人大学生救助重复享受的情况;县财政局、县慈善总会负责大学生助学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三)落实助学经费。整合困难大学生助学资源,为全县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期间的困难家庭大学生(残疾大学生由残联落实)实施助学救助。一类对象大学生助学救助经费,由县民政局在临时救助中安排每生每年16000元(其中每生每年8000元由县慈善资金承担,由县慈善总会划拨到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二类对象大学生助学救助经费,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四、申请程序
一类对象应当由户主或大学生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镇(街道)应及时受理,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及时发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
二类对象应当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按部门相应规定审核,审定名单提交相应部门发放大学生助学救助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具体工作的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及时掌握和督促工作进度。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残联、县慈善总会组成工作专班,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困难大学生助学工程顺利实施。
(二)完善保障措施。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瞄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深入贯彻“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原则,制定阶段性实施计划,明确工作推进目标,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及时请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各类宣传阵地,组织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支持困难大学生助学工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德清县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