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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4-00171 | 发文时间: | 2024-11-30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
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来关于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湖州市文化产业发展攻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加强政策协同,推动文化旅游体育领域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文化产业攻坚提升
(一)打造文化产业创业生态。鼓励发展影视动漫、现代传媒、创意设计、文化信息服务、艺术品等行业,把文化产业发展作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着力点。打造一个市场竞争力强、创新驱动力足、文化辐射力广的文化产业引领区。
(二)加大文产平台培育力度。鼓励专业性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企业)入驻平台运营,园区运营成效显著的,给予运营管理机构(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被新授予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经推荐申报新获评国家级、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对拥有著作权、奖项申报权的企业、个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公开播映、发行的电影、电视剧,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重大政府类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6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企业(或同等荣誉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为成长型文化企业(或同等荣誉)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
(四)鼓励数字虚拟技术制作。采用数字虚拟技术承制的影视制作项目的企业可享受补助,同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补助总金额不超过600万元。
(五)大力繁荣精品影视创作。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播放的电视剧等作品,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在中央电视台一套非黄金时段和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首次播出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在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等卫视播出的,每部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主要制作方制作的央视出品、央视播放的作品给予奖励,其中电影、专题片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电视剧、儿童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等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出品的电影在全国院线首映,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影视企业制作电影、电视、动画、纪录片、综艺节目需在德清取景、拍摄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免费在县属国有旅游景区取景拍摄。
(六)支持动漫产业建圈强链。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申报,经国家广电总局或省广电局批准播出的原创动画片,在央视和省级卫视上星频道首次播出的,视播出时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的原创动漫电影在全国院线放映,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原创动漫作品,在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络新媒体(含手机端)平台上播映或上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支持文创作品开发交流。鼓励文化企业自行开发、设计结合本地历史经典、人文特色或具有显著德清标识的优秀文创作品,积极组织文化企业参加由各级文化主管部门、文化产业办公室和文促会组织的境外、省外、县外文化产业展览,对经主管部门认可的组展单位,按照活动实际情况给予补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参展企业按每次每家3万元、1万元、5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
(八)鼓励文学艺术孵化创作。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荣誉的文艺工作者分别给予1万元和5000元奖励。个人出版专著、编著(有国家正式书号)给予1万元补助,每年补助作品数量根据出版专著发行量和影响力等因素统筹考虑。各艺术门类会员新取得的国家级、省级文艺成果分别给予1000元-1万元奖励,奖励数量由县文联及各协会根据本年度文艺成果数量统筹安排。鼓励作家、编剧、书画家等艺术家入驻并开展文学创作,对其设立的工作室或企业前三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创办编剧村、作家村、综合艺术村、书画村、摄影村、音乐村等特色村,支持艺术家开展驻村创作、研讨培训等活动。特色村运营、活动等事项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实际情况给予特色村资金补助。食宿类补助淡季不超过500元/天/人,旺季不超过800元/天/人;原则上每个村每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九)研究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奖励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问题和学术前沿问题研究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和影响的优秀成果,对新获得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成果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的分别给予2万元、8000元、1000元奖励,新获得同级优秀、重点课题在立项奖励基础上增加1000、2000元。加强社科普及基地建设,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社科普及基地、社科之家,分别给予2万元、8000元奖励。
二、文化礼堂提档升级
(十)支持文化礼堂改建提升。以《农村文化礼堂建设标准》(浙建标1-2017)为依据,对新建类文化礼堂、拆改重建类文化礼堂、功能提升类文化礼堂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十一)鼓励社会化运作模式。鼓励农村文化礼堂开展文化礼堂专业主理等社会化运作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惠民活动开展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十二)积极鼓励参评参赛参演。对获评省级农村文化礼堂示范乡镇(街道)、省级特色农村文化礼堂、省五星级农村文化礼堂荣誉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参加市级以上文化礼堂重要活动的,结合参演情况或参赛结果给予一定补助,国家级5万元、省级3万元、市级2万元。
三、加快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
(十三)鼓励引进旅游投资项目。鼓励文化旅游项目投资建设(不含房地产投资),按照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文旅重点品牌建设。对新评定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景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为国家级旅游产业融合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AAA级、AA级采摘旅游体验基地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4万元奖励。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金鼎级(金树叶、金桂级)、银鼎级(银树叶、银桂级)特色文化主题酒店(绿色饭店、品质饭店),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省“品字标浙江服务”的旅游饭店,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百县千碗”省级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文旅系统组织的“百县千碗”等美食类比赛,并获得省级、市级荣誉的,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取得高级导游、中级导游、外语导游资质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级文化旅游部门组织的各类文化和旅游服务技能比赛的文旅企业从业人员,在比赛中获得一等奖(金奖、金牌)、二等奖(银奖、银牌)、三等奖(铜奖、铜牌)的个人或团体,分别给予国家级荣誉1.5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省级荣誉8000元、5000元、3000元奖励;市级荣誉3000元、2000元、1000元奖励。
(十五)支持民宿持续健康发展。对新评定为国家甲级旅游民宿、乙级旅游民宿的,按照每个房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奖励。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的乡村精品民宿,按照每个房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1万元、5000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特色主题文化民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鼓励民宿进行主题改造提升,对于开展微改造精提升并被评定为县主题民宿的,按照每个房间给予5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十六)鼓励举办文旅主题活动。鼓励市场主体单位举办文化旅游活动,对具有一定区域性影响力和带动性的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莫干山度假区范围内的补助资金由德清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莫干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各50%比例支付。
(十七)鼓励基础设施提档升级。现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为完善功能、扩大规模、丰富业态、提升档次等进行改造建设,按照批准规划实施的游憩项目、停车场、游步道、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基础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城区、旅游集聚区、A级景区村庄、主要通景公路沿线获批后实施的文旅新型公共服务空间的建设项目及旅游集散中心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同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十八)加大旅游惠民扶持力度。对国家5A、4A、3A级收费景区向特定群体实行免费开放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十九)拓展文旅市场营销渠道。鼓励旅行社、文旅市场主体加强国外市场拓展,招徕入境、过境游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0元/人至100元/人给予补助,具体细则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实施。
(二十)加强公共文化基层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改扩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加快推进图书馆分馆等全民阅读阵地建设,通过县级以上部门验收或纳入省级建设任务的,同一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十一)加大文艺精品创作力度。参加宣传及文旅部门举办的赛事,对获奖作品给予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舞台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舞蹈,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舞蹈,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舞蹈,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戏(曲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戏(曲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6万元和4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戏(曲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小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铜奖)的歌曲,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金奖(银奖、铜奖)的歌曲,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4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金奖(银奖、铜奖)的歌曲,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
(二十二)加强公共文化品牌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市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个人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公共文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十三)推进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完成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如文化基因激活、文艺赋美工程等重点任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奖补,具体细则由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实施。
(二十四)加大非遗传承保护力度。持续提升省级非遗民俗项目“民俗三宝”影响力和覆盖面,鼓励举办新市蚕花庙会、乾龙灯会、舞阳侯会等省级非遗民俗项目活动,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入选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名录的项目,对保护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新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已获评省级非遗传承人的,每年每人按照省级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的非遗工坊(工作站),经省级、市级、县级认定通过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对参加文旅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比赛并获奖的非遗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五)鼓励各类博物馆建设。积极鼓励创建省级乡村博物馆,创建成功给予补助,对新建馆舍和初次布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补助;利用现有建筑物合法改(扩)建馆舍和初次布展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利用现有建筑物合法改(扩)建馆舍和更新布展(更新布展面积不少于60%)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补助。鼓励非国有博物馆建设,对常年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依据免费开放天数(不少于240天)、展览面积、社会宣教活动、引进特色展览等,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补助。
(二十六)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利用的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二十七)鼓励举办高水平体育赛事。对于举办或承办高水平国际体育赛事、全国顶级联赛、全国锦标赛,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于举办或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高水平特色赛事,给予适当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由市场主体举办的商业性省级体育品牌赛事,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四、附则
政策中第1-7条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文化产业单位,其中文化企业为独立核算法人且有实际经营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形式的经营者,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范围登记注册代码为文化产业类。
政策中第27条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体育产业单位,其中体育企业(俱乐部)为独立核算法人且有实际经营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展至其他组织形式的经营者。
同一申报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其他政策)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根据当年度财政预算控制数,奖补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
本政策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政策中第8-9、13-18条可享受奖励补助应达到的有关标准的统计从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域旅游产业发展的十条意见》(德政发〔2020〕30号)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21〕42号)相应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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