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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4-00006 | 发文时间: | 2024-01-04 00:0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打造“幸福舒心”德清养老服务品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每位德清老年人都能享受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福寿康宁生活。到2025年,德清老龄事业持续高质量发展,形成一批有德清辨识度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标志性成果。到2027年,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急难愁盼需求有效满足,有共富感受度的“老有康养”县域样板初步形成。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1. 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德清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并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和养老服务需求供给状况,动态调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健康促进、文娱拓展、社会支持、需求对接六类事项,引导支持市场化、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确保养老服务项目、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低于省市要求。(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镇(街道),以下均需各镇(街道)落实,不再列出)
2. 建立精准服务和主动响应机制。开展全县老年人能力筛查和需求评估,建立康养数据库,精细化管理老年人康养需求,确定相应的养老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80周岁以下老年人每两年可申请免费评估一次。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完善县域养老服务系统平台功能,加强老年人户籍、医保、社保、健康状况及经济状况等数据共享,建立健全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精准识别、动态管理、主动响应、差别服务等制度机制,为老年人精准画像,实现从“被动保障”到“主动服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定制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 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统筹保障基本养老服务。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购买金色爱心保险,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每月60元的高龄津贴补助和购买南太湖健康保,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为100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每月5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行补贴等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益性基本养老服务。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志愿者、社会组织等,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落实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推进老年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建设,制定发布老年人“一卡通享”服务清单。“浙里有福”专项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调整优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4.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围绕构建“十五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目标,按照城乡一体、接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康养结合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按照《德清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1—2035年)》,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在居家相对集中、老年人口密度高的村(社区),推进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在山区和区域较大、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可按需配置多处养老服务中心(站点)。加快推进镇(街道)老年学校、村(社区)老年学堂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 完善配套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严格执行《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内容,城镇新建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小区按“四同步”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同时,认真贯彻落实《湖州市社区(已建住宅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建设三年推进计划》。到2025年,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标准全达标。责任部门要健全信息互通、双向报备、联合检查等协作机制,全面掌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置情况,依法依规及时纠正和处理违反规划使用养老服务用房行为。鼓励在老年人集聚区建设小微型养老机构以及面向老年人的区域性食堂、中央厨房,采取中央厨房、冷链配餐、流动餐车、邻里互助等多元助餐模式,实现村(社区)助餐和配送餐服务全覆盖。支持老年学堂(老年教学场所)、社区食堂等场所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
6. 推进医养康养深度融合。加大医养资源共享,采用“医养联建”“毗邻建设”等方式科学布局,加强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布局规划有效衔接。深化与医疗卫生机构的签约合作,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孵化培育医养结合示范项目,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医养结合示范机构。推进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和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房)建设,支持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加快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平台建设,拓宽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加快建设康养联合体,鼓励社会力量、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积极参与。(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
7. 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统筹民政、建设、残联等部门资源,推进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坚持应改尽改,持续推进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建立“政府补贴、社会参与、家庭自付”的资金分担机制,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居家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满足失能老年人在家专业照护需求。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鼓励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比较集中的多层住宅优先加装电梯。(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残联)
(三)保障基本养老服务设施高效运行
8. 促进养老机构规范运行。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的公益属性,确保建有一家兜底型的养老机构,重点为经济困难、失能、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落实入驻轮候管理制度。深化“一人一床一码”“补需方”改革,普及“长者码”“床位码”应用,并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应用。规范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指导监督公建国营养老机构做好规范化运营。支持康复机构、护理机构将服务延伸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家庭。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设置日托照护专区。鼓励民办养老机构转型或新创办专业的认知障碍照护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养老机构“阳光厨房”建设及食堂量化等级评定。继续做好养老机构综合保险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
9. 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长效运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城乡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予以同标同质保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化建设,实行“基础性+个性化”服务补贴模式,从基础级、1A至5A六个等级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星级评定,综合机构评估等级、服务开展情况给予相应补助。依托数字化物联设备,有效掌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行、对外服务等情况,强化机构监管和绩效评估。动态更新社区养老服务清单,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0. 支持养老服务专业化连锁运营。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相融合,支持专业养老机构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及家庭养老床位项目提供上门服务。根据全县老年人口分布和区域设施布局等情况划分片区,选择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分区域连锁运营。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绩效情况,可在相关政策范围内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期限。(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四)推动基本养老服务向重点群体聚焦
11. 聚焦失能老年人照护。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护理支付保障。到2027年,全县实现长期护理保险参保全覆盖。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参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县民政局批准纳入养老机构养老的,护理补贴上浮50%。低保边缘家庭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现行文件标准执行。低保、低保边缘家庭重度失能老年人可享受免费入住机构供养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及长期雇用的照护人员免费进行照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重度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对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开展家庭养老床位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补贴。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积极开展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社区配套用房或闲置用房开办护理站,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居家健康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
12. 聚焦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落实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费用,保障公办特困供养机构运行经费。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实行集中供养,鼓励统一供养到一家公办养老机构。开展“敲门行动”,组织党员干部、网格员、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者等,向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常态化探访关爱,适当提供物质帮助、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服务,并逐步向全体老年人拓展。(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3. 聚焦乡村老年人服务。推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加大农村基本养老服务供给。采用邻里互助、协会互助、慈善资助、流动服务、驻点帮扶等多种形式,实施乡村助老行动。推进老年助餐提质扩面,为农村困难老年人实施上门配送餐服务。全面提升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施设备和服务功能,改变破旧漏现状。打造多样化服务平台,提供生活照应、膳食供应、文化娱乐等服务内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五)全面提升养老服务队伍能力
14. 增强从业人员职业技能。为养老护理人员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技能提升补贴,强化岗前培训、在岗轮训。加快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等级认定,逐步分类建立养老护理员人才储备库,确保养老护理员队伍长期稳定。定期举办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竞赛。大力培养专业医疗照护人才,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到2025年,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达到26人以上,其中高级以上护理员比例不低于18%、持救护员证比例不低于70%。特困供养机构应按完全失能人员1:3、部分失能人员1:6、自理人员1:15的比例配备护理人员。(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5. 提高养老护理员待遇。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制度,定期发布养老护理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探索职业技能与服务价格、绩效工资等挂钩奖励制度,促进养老护理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支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从事养老护理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养老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和中职学校毕业生给予入职奖补。支持养老护理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16. 推广幸福舒心养老服务。创新居家养老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复制或创新“幸福管家”居家颐养服务模式,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管家式服务体系。利用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志愿者、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发挥五社联动作用,打造“一街一品”居家养老共同体,持续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让“养老”变“享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7. 发挥为老服务组织作用。开展“银龄互助”活动,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无人照顾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帮助,发展互助性养老,倡导邻里互助。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培育老年社工队伍,鼓励持证社会工作者开展老年社会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在精神慰藉、咨询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
(六)完善智慧养老服务应用场景
18. 深化养老服务数字化建设。依托“浙里康养”数字化应用,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完善智慧养老服务管理系统。构建完善公共服务政策配置模型,不断提高数字服务决策、服务监管、服务供需对接等能力,实现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智能分析、按需推送。建立数字化养老服务监管系统,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监管。推进养老智能设备应用与推广,将智能服务终端配备延伸至所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引导鼓励老年人安装数字医康养产品,深化养老地图应用开发,丰富养老服务资源信息,完善链接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大数据局)
19. 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场景。建成一家县级智慧公办养老院,按照“智慧终端+应用场景+数据展示”的方式,启动数字化建设,构建智慧服务、智慧交流、智慧照护、智慧安防、智慧管理“五位一体”应用场景。构建老年人就医配药、紧急救助、防跌倒等应用场景,逐步开发老年人智能守护、家庭养老床位、幸福管家、康养联合体、智慧养老社区等一系列应用场景,未来社区(乡村)优先落地“邻里康养”应用。深化智慧化服务,所有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智能服务终端,并逐步向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延伸。推进未来社区(乡村)和养老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老年学堂。(责任单位:县大数据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
20. 推广智慧养老技术和设备。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机器人等先进技术,增强养老服务效能,降低老年人使用难度。打造一个全省领先的认知症照护智慧化专区,通过数据分析、风险预测、应急处置、人工服务等功能实现失智老年人闭环式健康服务。推广智能化、个性化的点单式服务,支持生活呼叫、健康管理、紧急救助、远程照护等涉老场景建设。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方便老年人获取养老服务和福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民政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工作,切实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以优化“康养德清”工作机制为重点,定期召开专班会议和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加强统筹联动,组织督导评价,合力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
(三)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要将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纳入重点宣传内容,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提高养老服务政策法规知晓度,宣传推广先进做法和孝老敬老文化,努力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附件:德清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德清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牵头单位 | |
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县人社局 | |
3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4 | 社区居家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5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使用老年人卡享受5折优惠,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使用老年人优待卡享受免费乘车。 | 物质帮助 | 县交通运输局 | |
6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县司法局 | |
7 | 意外伤害保险 | 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一份意外伤害保险。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
8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
9 | 养老服务 | 为80周岁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一定标准的养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 | 10 | 定期体检 | 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 关爱服务 | 县卫生 健康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1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照护服务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2 | 供养服务 | 低保、低边等困难家庭中肢体、精神、智力(一级、二级)和视力一级的残疾老年人免费入住机构享受供养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13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15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6 | 分散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17 | 集中供养 | 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到一家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低保老年人 | 18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19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县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0 |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2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县民政局 |
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24 | 优先享受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三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民政局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25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落实供养保障。 | 照护服务 | 县民政局 | |
子女为本县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26 | 老年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申报户口投靠我县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申报户口投靠城镇地区成年子女的,不受前款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县公安局 |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印发
图文解读:《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