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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2674 | 发文时间: | 2021-10-27 09:12: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德清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一、 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资、农业机械、农业设施生产,发展农业新业态等为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农业等涉农企业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加工,饲料、农药、兽药、肥料等农资生产,农业机械与设施生产,运用中央厨房产销模式等涉农企业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从事农产品流通企业资产总值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外向型企业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有独立的种养基地,或通过订单收购的农产品达60%以上,或能带动一定数量的本地农户。
3.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4.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种养类企业产品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湖州市失信黑名单目录,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5.企业招收新型职业农民或农业职业经理人若干名。
6.市三星级种业企业可直接认定为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1.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交易占总交易量的80%以上,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
2.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建有独立的种养基地,或通过订单收购的农产品达60%以上。
3.市场基础设施较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不法现象发生。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依法经营,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湖州市失信黑名单目录。
第五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级以上农口主管部门提供说明;
二、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根据行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对口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各区县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经区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或区县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二)市直属企业按照本办法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申报。
三、认定
各区县推荐申报的企业经市农业农村局材料复审及现场考察后,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按认定标准进行认定,认定结果需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