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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0-04814 | 发文时间: | 2020-09-25 17:15: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德清县政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民政府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各镇(街道)农办: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0〕1号)要求,并结合德清实际,制定《德清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农业农村局 德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清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德农〔2019〕35号)和《德清县农业农村局 德清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德清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德农〔2019〕100号)同时废止。
德清县农业农村局 德清县财政局
2020年4月30日
德清县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31号)及《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印发2020年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的通知》(浙防指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探索创新强制免疫疫苗财政补贴机制,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成效,结合我县实际,总结三年来德清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动物防疫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申报、积极稳妥、安全高效的原则,积极改革探索动物防疫工作新机制,保障我县畜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以下简称"先打后补"),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先自主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开展强制免疫和免疫抗体检测,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给予其同期政府招标采购疫苗等值的经费补贴政策。通过实施"先打后补"政策,进一步探索创新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机制,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对动物防疫工作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满足规模养殖场对强制免疫疫苗的多样化需求,促进规模养殖场依法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提高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原则。政府主导、自愿申报、积极稳妥、安全高效。
(二)实施范围。县内规模生猪养殖场。
(三)实施畜种。生猪。
(四)实施病种。口蹄疫(O型或O型+A型)、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瘟。国家、省强制免疫病种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实施病种。
(五)补贴系数。补贴系数是指根据牲畜不同养殖模式出栏而确定的一个系数,最大为1,最小为0,具体如下:
1.非自繁自养饲养后再出栏用于饲养的生猪每头补贴系数为0;
2.自繁自养出栏用于饲养或非自繁自养出栏用于屠宰的生猪补贴系数为0.5;
3.自繁自养出栏用于屠宰的生猪补贴系数为1。
(六)合格率。合格率是指当年度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开展的免疫抗体(这里仅指申请"先打后补"病种的抗体)评价中的合格指数,合格率最高为1.00,最低为0。具体如下:
县级以上(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养殖场开展牲畜O型口蹄疫(蓝耳病或猪瘟)抗体抽检中,若1次抽检不合格,必须查找原因补免并适时追加2次抽检。抽检1次不合格,则相应病种合格指数降为0.7;2次不合格,则相应病种合格指数降为0.4;3次不合格,则相应病种合格指数降为0,同时取消该场当年其它申请病种的补贴。
(七)补贴金额。按照(浙农专发〔2019〕31号)文件,2020年度每头出栏生猪年度最高补贴标准为12元,其中口蹄疫4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5元、猪瘟3元。以后年度的补贴金额将根据省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疫苗的平均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
以养殖场全年出栏产地检疫数为补贴基数,养殖场对应病种年度补贴金额=每头生猪年度对应病种补贴金额×家畜补贴系数×合格率×补贴基数,养殖场年度补贴金额为养殖场对应病种补贴金额之和。
若该场自主年度采购疫苗金额(以申请补助病种疫苗采购发票为准)小于上述测算的疫苗补贴金额,则以该场自主年度采购疫苗金额作为补贴金额。
四、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具有相应的兽医技术人员;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使用记录。
五、养殖场应履行的义务
(一)实施程序免疫。养殖场应按照国家和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动物相应病种按程序实施免疫,免疫程序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规范疫苗采购。养殖场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本场自用。
(三)报送免疫信息。养殖场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通过登陆浙江省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定期报送免疫信息。积极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在智慧畜牧业云平台"先打后补"功能模块中,录入并上传自购苗采购、使用、抗体监测等信息。每季度将自购疫苗使用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开展免疫评估。养殖场要积极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年度开展2次以上(含2次)强制免疫效果评价。
(五)加强生物安全。养殖场要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改善提升防疫条件,完善防疫设施设备,规范防疫行为,强化生物安全管理。
(六)规范病死动物处理。养殖场要按照国家、省及我县的有关规定,对病死牲畜实行无害化处理。
(七)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牲畜出栏前,应依法向所在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申报检疫。
六、实施工作流程
(一)养殖场的确定。
1.养殖场申报。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在5月2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XX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见附1);
(2)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见附2);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2.审核确认与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养殖场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确定,并以正式文件进行批复。
(二)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先免疫后结算的方式,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施周期内视资金到位情况可以预拨,周期结束后进行清算。
1.补贴资金申请。养殖场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提交补贴经费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见附3);
(2)德清县养殖场疫苗购买(调运)备案表(见附4),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发票复印件;
(3)生猪养殖场出栏产地检疫台账记录月报表(见附5);
(4)县级以上(含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通过计量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上下半年各1份、每次样品量不少于30份),报告标明的免疫抗体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2.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县农业农村局对实施场点递交的补贴经费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对实施场点的免疫抗体检测结果、生猪出栏检疫数、疫苗采购金额等,对每个场点上报的补助金额进行审核测算后提交县财政局复核,最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外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自购强制疫苗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县财政将按照疫苗补贴经费比例配套后拨付到各实施场点。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先打后补"工作的指导,负责辖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免疫、采样、台账建立等的技术指导工作,做好养殖场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强化免疫效果监测,确保先打后补防控成效。县农业农村局对养殖场年度至少组织开展2次免疫抗体水平监督抽样,具体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监督采样,每场每次抽检样品不少于30份;若有不合格场点,需查找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三)压实主体责任,提升防控水平。养殖主体是动物疫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先打后补养殖场被赋予了规定病种、疫苗采购、使用的自主权,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疫病防控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一旦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为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的,不予享受年度先打后补补贴政策;一旦发现养殖场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套取资金的,取消实施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先打后补补助资金仅限于我县确定的"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场点饲养的生猪强制免疫使用的疫苗,各养殖场在我县辖区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局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贴额度等信息在德清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2、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
3、 德清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4、德清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疫苗购买(调运)备案表
5、年度德清县强制免疫生猪养殖场出栏产地检疫台账记录月报表
附件1
年度浙江省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规模养殖场基本信息 | 养殖场名称 | ||||||||
养殖场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 电话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申请实施病种 | 口蹄疫 □ |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 | |||||||||
猪瘟 □ | |||||||||
饲养动物种类 | 猪 | 规模养殖(常年存栏数量) | 头 | 上年度 出栏数量 | 头 | ||||
强免疫苗自购条件 | 饲养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自行采购的疫苗信息是否已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是 □否 | |||||
是否有专职兽医技术人员 | □是 □否 | 是否建立规范的免疫档案、饲养档案,并按规定保存 | □是 □否 | ||||||
是否具备与疫苗储存相适应运输、储藏条件 | □是 □否 | 是否具备完整的疫苗入库、领用、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记录 | □是 □否 | ||||||
具备完善的疫苗采购、运输、储藏、保管、使用、核对等管理制度 | □是 □否 | ||||||||
申请人 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规模场负责(申请)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所在镇(街道)相关办公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
强制免疫承诺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免疫抗体不达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德清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补贴经费申请表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养殖场信息 | 场名 | 地址 | |||||||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 联系方式 | 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
开户行 | 账号 | ||||||||
饲养情况 (万头/只) | 畜禽种类 | 当前存栏 (猪应标明母猪、后备和商品数) | 累计 免疫数 | ||||||
自购疫苗情况 | 自购 疫苗品种 | 累计 购买数量 | 采购疫苗经费总额 | ||||||
动物出栏情况 | 实施期出栏产地检疫或存栏牲畜总数: 头,其中用于屠宰 头,用于饲养 头。 | ||||||||
申请经费金额 (元) | 口蹄疫:补贴金额为 ;实际使用金额为 。 猪瘟:补贴金额为 ;实际使用金额为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补贴金额为 ;实际使用金额为 。合计申请经费金额为: | ||||||||
本人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所在镇(街道)初审意见: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以下为县兽医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
养殖场 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县) | 自购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合同与发票是否齐全 | □是□否 | |||||||
实施期《检疫申报受理单》复印件是否齐全 | □是□否 | ||||||||
是否具有农业部门出具的相关强免疫苗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原件或检测结果证明材料 | □是□否 | ||||||||
区兽医主管部门核定的补贴金额 | 经核定,该养殖场出栏产地检疫数量为 头,按照补贴标准,并比对其自主采购疫苗数量,实施期间应补贴该养殖场自主采购强制疫苗经费总额为 元,其中,猪瘟疫苗 元,口蹄疫疫苗 元,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疫苗 元。 年 月 日 (盖章) | ||||||||
区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 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4
德清县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养殖场疫苗购买(调运)备案表
养殖场名称: 地址:
疫苗名称 | 生产企业 | 生产批号 | 采购数量 | 采购日期 | 使用数量 |
小计 |
养殖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年度德清县强制免疫生猪养殖场出栏产地检疫台账记录月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人: 月份
序号 | 《产地检疫申报单》编号 | 检疫数量(头)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 | 用途(屠宰、饲养) | 运输工具牌号 | 检疫日期 | 官方兽医 | 备注 |
合计 | --- | --- | --- | --- | --- | --- | --- |
抄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畜牧农机发展中心
德清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