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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97835484W/2024-00027 | 发文时间: | 2024-03-29 09:27: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各分局(所)、相关科室、行政执法队,有关承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我县的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根据省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部署,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了《2024年德清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德清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为规范全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的通知》(湖市监检〔2024〕3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监管实际,制定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深度推进抽检改革,不断强化抽检监测靶向性、精准性。强化抽检均衡推进,深化检管结合,进一步加强协同联动,增强隐患排查、风险控制、预警交流、服务发展的综合治理能力,逐步推动食品安全治理趋向精准化、科学化、成果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从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入手,聚焦高风险食品和重点食用农产品,以连续发现问题企业与隐患性区域为重点领域,以重大节假日与开学季为重要时间点,加大对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的抽检力度。
(二)实施抽检分离。严格落实抽检改革要求,着重突出“抽”与“检”分离。抽检任务均由执法人员通过“双随机”进行抽样,持续完善抽检样品交接和实验室内部流程规范,保障各承检机构全过程实施实验室盲检。
(三)强化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核查处置措施,对抽检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的问题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有效清除风险隐患,形成“严密查、及时改、长效护”的食品安全治理闭环体系,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四)推进综合智治。立足“浙食链”平台应用和核查处置“掌上办”功能,突出重点时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实现抽检过程全程在线、实时质控,逐步提升抽检靶向性与核查处置高效性。推进跨部门协同抽样和承检机构“数字实验室”建设,实现全年均衡抽样以及抽样区域环节均衡分布。
三、工作任务
根据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区域隐患和专项治理工作,将“你点我检”、举报投诉、食品安全舆情等反映的问题纳入食品抽检计划,加强对风险隐患环节、区域专项抽检以及问题企业及产品的跟踪抽检。检验项目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项目》执行,超出细则规定的食品种类和检验项目应报省局同意录入基础表后实施。
全年均衡推进监督抽检计划,其中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抽检计划 520 批次,报送分类A为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集中覆盖总局指定的33类必检食用农产品品种和“三年整治”计划隐患突出的重点食用农产品(具体品种项目详见附件1)。除覆盖总局明确的必检项目外,参照市局已经选定了其他检测项目执行,仅可以在市局选定项目中个别微调,本专项抽检严格按照总局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时的程序要求执行(详见附件2)。本年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合计不少于1430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305批次,普通食品抽检计划1125批次。
食用农产品实施抽检时抽检品种与市县农产品专项一致的,检测项目须按市县农产品专项的检测项目实施检验。如果不属于市县农产品专项品种(即超出专项33类品种),须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对应项目进行检验。
(一)抽检对象。重点为“三小一摊”食品、一般商超食品、餐饮自制食品、特色食品、重点隐患食品以及食用农产品。具体品种、检验项目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4年版)》和附件 1。
(二)抽检频次。根据生产经营分布、季节特点、交易数量及风险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检频次和数量,全年均衡开展抽检;针对食用农产品应每月对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品种进行抽样检验。
(三)抽检场所。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及周边经营单位、城乡结合部交易集市、小作坊、便利店、中小型餐饮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抽检工作,确保抽检监测工作统筹协调、上下贯通。抽检任务在2024年6月底前完成总任务数的50%,9月底前完成总任务数的80%,12月上旬前完成全部抽检,12月底前完成检测任务。同时,加大对食品抽检工作考核力度,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落实抽检分离。落实“双随机”抽检要求,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随机确定执法人员和区域。“抽检分离”的样品交接按照《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规范》(附件3)执行。食用农产品抽样程序按照《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附件4)执行。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抽样检查的综合规范水平。
(三)规范抽检工作。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含食用农产品)采用移动终端现场抽样模式,填写要求按《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附件5)执行。餐饮环节自制食品应随机抽取待销售食品,不得强制要求餐饮单位临时制作。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下达任务部门。
(四)严格复检异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持续深化“三服务”行动,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告知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指导企业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登记,实现办事“一次不用跑”。
(五)依法核查处置。各分局(所)、有关科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做好查封召回、异议复检、立案调查及公开公示等各项工作,务必在80日内完成任务并填报至国抽系统,确保核查处置率、按时办结率、立案率三个100%,处罚率不低于60%。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
(六)强化信息公布。严格落实《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和市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公布的通知》(湖市监食检〔2022〕163号)的要求,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产品抽检信息、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以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信息公示率达到100%。信息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解读,正确引导。对粮食、婴配食品、乳制品、校园食品按照总局要求执行,同时,外省生产的不合格食品等信息公示须报省、市局逐级审核后公布。
(七)严肃工作纪律。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和牟取不正当利益,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八)其他事项。根据监管实际和工作需要,县局抽检职能科室可对县级年度抽检计划进行临时调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含农产品抽检)的核查处置等相关情况纳入食品安全综合考评各分局(所)的目标责任考核。
附件:1. 2024年湖州市食用农产品专项检验项目表
2. 2024年德清县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3. 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规范
4.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5.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
附件1
2024年湖州市食用农产品专项检验项目表
序列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必检项目 | 市选项目 | 备注 |
1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氯霉素、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喹乙醇、替米考星、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牛肉 | 克伦特罗 | 挥发性盐基氮、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羊肉 | 克伦特罗、磺胺类(总量) | 氯霉素、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氟苯尼考、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禽肉 | 鸡肉 | 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恩诺沙星、甲氧苄啶、尼卡巴嗪 | 挥发性盐基氮、氯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沙拉沙星、替米考星、多西环素、环丙氨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2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豇豆 | 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 | 啶虫脒、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唑磷、灭蝇胺、氧乐果、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水胺硫磷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 铅(以Pb计)、亚硫酸盐(以SO2计)、总汞(以Hg计)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吡虫啉、铅(以Pb计)、噻虫胺、噻虫嗪 | 毒死蜱、二氧化硫残留量、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唑磷、甲拌磷 |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克百威、铅(以Pb计)、涕灭威 | ||||
鳞茎类蔬菜 | 百合 | 镉(以Cd计) | 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 | |||
葱 | 噻虫嗪 | 毒死蜱、镉(以Cd计)、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戊唑醇、甲拌磷 | ||||
韭菜 | 毒死蜱、镉(以Cd计) | 多菌灵、二甲戊灵、氟虫腈、腐霉利、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铅(以Pb计)、辛硫磷、啶虫脒、水胺硫磷 | ||||
茄果类蔬菜 | 辣椒 | 啶虫脒、噻虫胺 | 倍硫磷、吡虫啉、吡唑醚菌酯、毒死蜱、氟虫腈、镉(以Cd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联苯菊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噻虫嗪、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铬(以Cr计) | |||
6 | 蔬菜 | 茄果类蔬菜 | 甜椒 | 噻虫胺 | 吡虫啉、吡唑醚菌酯、毒死蜱、氟虫腈、镉(以Cd计)、克百威、噻虫嗪、铅(以Pb计)、倍硫磷 | |
叶菜类蔬菜 | 菠菜 | 毒死蜱 | 腐霉利、镉(以Cd计)、铬(以Cr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六六六、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铅(以Pb计) | |||
普通白菜 | 啶虫脒、毒死蜱 | 吡虫啉、氟虫腈、镉(以Cd计)、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铅(以Pb计)、甲拌磷 | ||||
芹菜 | 毒死蜱、噻虫胺 | 百菌清、苯醚甲环唑、啶虫脒、二甲戊灵、氟虫腈、镉(以Cd计)、甲拌磷、甲基异柳磷、腈菌唑、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噻虫嗪、辛硫磷、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灭蝇胺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淡水鱼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地西泮 |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组胺、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西林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甲硝唑、氧氟沙、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 |||
6 | 水产品 | 海水产品 | 海水虾 | 呋喃唑酮代谢物 |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二氧化硫残留量、孔雀石绿、氯霉素、恩诺沙星、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磺胺类(总量)、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 | |
其他水产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a.仅蛙科、鳖科食品动物检测:b.限头足类、腹足类、棘皮类检测。 | ||
水果类 | 柑橘类水果 | 橙 | 氯唑磷 | 丙溴磷、联苯菊酯、三唑磷、苯醚甲环唑、水胺硫磷 | ||
柑、橘 | 苯醚甲环唑、丙溴磷、联苯菊酯 | 克百威、氯唑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毒死蜱、杀扑磷、甲拌磷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草莓 | 烯酰吗啉 | 阿维菌素、多菌灵、克百威、吡虫啉 | |||
猕猴桃 | 氯吡脲 | 敌敌畏、多菌灵、氧乐果 | ||||
桑葚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三氯蔗糖 |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荔枝 | 吡唑醚菌酯、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除虫脲 | 多菌灵、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氟吗啉 | |||
芒果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 | 苯醚甲环唑、多菌灵、戊唑醇、氧乐果、吡虫啉、噻虫嗪 | ||||
6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 | 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氟虫腈、腈苯唑、氟环唑、联苯菊酯、百菌清 | |
杨梅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三氯蔗糖 | ||||
仁果类水果 | 梨 | 苯醚甲环唑、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 吡虫啉、毒死蜱、多菌灵、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噻虫嗪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甲硝唑、甲氧苄啶、多西环素 | 地美硝唑、氟苯尼考、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地克珠利、托曲珠利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黄曲霉毒素B1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镉(以Cd计) | 仅花生检测黄曲霉毒素B1 |
附件2
2024年德清县监督抽检计划任务分配表
市县监督抽检 | 市县食用农产品专项 | 批次总计 | |
普通食品 | 食用农产品 | ||
1125 | 305 | 520 | 1950 |
附件3
抽检分离样品交接工作规范
总体要求:样品交接需要抽样人员、接样人员同时在场核查完成,抽样过程质量要求由抽样单位负责,检测机构对接收的样品检测负责。
具体要求:
一、交接样品时间
(一)应在抽样完成2个工作日之内完成交接样品。性质不稳定、冷链食品、短保食品,由抽样单位和承检单位提前沟通,确定交接样品时间和相关要求,尽快完成交接样工作。
(二)样品到达时间已经超过抽样完成5个工作日的,检验机构可不予接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样品送达时已经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的,可不予接收,执法抽样或者双方提前约定的除外。
(四)抽样单位需要修改抽样信息的,超过5个工作日,不予受理。
二、交接样品要求
(一)存在样品包装破损、封条断裂、缺少抽样人签名/抽样单位印章/被抽样单位签名/印章、抽样单编号不完整不正确等情况的,原则上不予接收。
(二)样品的数量不满足检验要求的,原则上不予接收。重点关注如微生物项目(三级采样)、特殊项目有最低检测量要求(黄曲霉毒素B1、酸价、过氧化值、N-2-甲基亚硝胺等)。
(三)散装食品抽样过程样品被二次污染、或者样品信息明显与抽样单不符的,可不予接收。
(四)接样时发现样品未做到按照要求冷链运输的,可不予接收。
三、核对信息要求
(一)核查样品的文书是否齐全,告知书、抽样单、来样交接单不全的不予接收。
(二)核查文书的书写和签名是否正确,抽样人员签名不得少于2名,如不正确不予接收。
(三)核查告知书的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样单号、抽样单位名称和签章是否和抽样单一致,如果不正确不予接收
(四)对于有特殊储运条件要求的样品,如冷藏冷冻样品,没有样品储运温度记录的,不予接收。
四、国抽系统信息核实
(一)样品食品分类是否正确,是否符合任务要求,不符合则不予接收。
(二)抽样任务的报送分类是否正确符合任务要求,不符合则不予接收。
(三)核查“抽样日期、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号、生产/购进/加工日期、被抽样单位生产许可证号、样品名称”等关键字段填报是否正确,存在任一关键字段信息错误则不予接收。
附件4
食用农产品抽样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的通知》,抽样单位在食用农产品抽样时,除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常规开展抽样任务外,要把握以下流程及要点:
一、行政监管人员抽样注意事项
(一)事前准备:市场监管部门自行抽样,应不少于2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熟悉抽样过程规范和取样技术要求,带好相关抽样文书和抽样设备(容器工具等),需要冷藏及低温保存的样品,应该配备冷冻车辆或者车载冰箱。监管部门也可邀请相关抽检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抽取样品。
监管部门配合受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可结合检查计划,和机构协商确定抽样时间、线路和“双随机”抽样食品单位、品种等。
(二)事中检查:现场抽样时,监管人员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检查抽样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检查发现销售者无证照,或者进货查验、进货凭证不齐,同时销售食用农产品存在问题隐患的,可在依法查处同时,进行执法抽样检验。
二、检验机构抽样前准备
(一)对接监管部门。根据委托方要求,检验机构抽样人员要制定详细的抽样计划,并告知抽样辖区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陪同监管人员。抽样计划需明确抽样的品种、批次数量、抽样时间段等。根据日常抽样速度确定辖区里本次任务的抽样主体数量,并预留几家抽样主体防止出现被抽样单位无样品、无合法资质等情况的出现。
(二)细化过程要求。明确抽样计划后,及时对接辖区监管人员,进一步细化线路、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并明确监管靶向:如辖区内有大型农贸市场是否需要增加抽样品种,辖区内经营主体连续出现不合格信息等。
(三)确定抽样路线。确定完计划后,要沟通记录陪同监管人员的行程安排,如明确是否基层所或抽样地碰头,事前是否开会协商抽样靶向,中午是否休息、如何就餐等。
三、抽样时关注事项
(一)确认同行人员数量。除技术机构抽样专业人员外,食用农产品应需至少2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各抽样组织单位应提前和相关人员联系,明确工作要求。
(二)被抽样主体核查。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取得合法资质且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监管人员同时对销售者依法经营、索证索票等进行现场检查,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置。
(三)特殊样品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带回实验室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并确认,回到实验室后采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全程记录,相关记录保存2年以上。
(四)样品及文书签字确认。抽样结束后,备份样品和抽样文书均需抽样人员(包括监管人员)共同签字或者盖章。执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的“市县农产品专项”监督抽检任务时,还需要一名市场监管人员在PAD上签名。
(五)特殊情况处理。抽样人员核对被抽样单位的资质,被抽样单位未取得合法资质或取得相关资质但不在有效经营范围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监管人员查实并对其依法查处。
附件5
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
填写规范
一、场所编号规则
抽样单规则由3位任务级别字母加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特殊情况在编号后增加2位任务性质字母。如专项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ZX”;跟踪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GZ”。
编号格式为:任务级别字母(3位字母)+任务年份编号(2位数字)+任务来源编号(6位数字)+抽样单位编号(4位数字)+内部流水号码(5位数字)+特殊任务性质字母(2位字母)。
二、区域类型
(一)“城市”或“乡村”: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市辖区以及县、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国抽系统中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城市”;所在地为县、县级市(除县、市政府所在镇以外区域),区域类型应选择为选择“乡村”。
(二)“景点(城市)”或“景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景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类型应选择为“景点”;城市或乡镇可参照上一条款进行区分。
(三)“学校周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学校周边(乡镇),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学校周边(乡镇)”。
三、样品属性
(一)“节令食品”:样品为节前抽检的传统节令食品和节令性农产品,选择“节令食品”(传统节令食品包括:青团、粽子、绿豆糕、月饼、汤圆等,节令性农产品包括:春笋、枇杷、杨梅、螃蟹等);
(二)“普通食品”等:其余样品根据其属性,选择“普通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
四、抽样地点
(一)生产环节
“成品库(已检区)”: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或小作坊成品库,抽取该企业或小作坊已检产品,选择“成品库(已检区)”;
“原辅料库”等: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生产线等,抽取其他企业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等。
(二)流通环节
“超市”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超市、商场、母婴店、药店等,选择“超市”;
“批发市场”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食品商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菜市场”;
“小食杂店”:抽样场所为便利店、副食品店、小卖部、饮用水站、生产企业销售部等,原则上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选择“小食杂店”;
“其他”:抽样场所为新兴业态,如:自助食品售卖机、自助式榨汁机、食品冷库(提供租赁服务)等,具体业态名称需在备注栏注明;
“网购”:抽样场所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含外卖订餐平台),选择“网购”。
(三)餐饮环节
“特大型餐馆”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餐馆等,选择“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学校/托幼食堂”:抽样场所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选择“学校/托幼食堂”;
“小吃店”等:抽样场所为小吃店、饮品或甜品店、快餐店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
“中央厨房”等:抽样场所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选择“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抽样时,因样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中含有“(分装)”、“(普通合伙)”等字样而导致其名称与系统生产企业库校验结果不一致,此时“标示企业名称”以系统校验结果为准,同时需将标示名称填写在备注栏(标示企业名称:XXX食品有限公司(分装))。
如无法正常获取生产企业信息或生产企业信息由被抽样单位口头提供时,标示生产企业信息填写“/”,所在地信息与被抽样单位一致。
实际抽样中如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样品名称及商标等信息涉及符号,统一使用“中文半角”形式。
餐饮环节抽检食品归入餐饮食品。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德清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