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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MB0U48247C/2020-00254 | 发文时间: | 2020-12-30 14:56:3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县发改局 | 发布机构: | 县发改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德发改发〔2020〕59号 |
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新市镇市政公用服务中心、乾元环卫所,县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会同县综合执法局开展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相关调研及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工作,并制定完善德清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内涵和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为德清县管辖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非居民用户及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定价原则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和鼓励生活垃圾分类、基于分类效果的差别化收费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补贴和各方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三、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化粪池清运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处理费;有害垃圾处理费暂免收取。
(一)易腐垃圾处理费。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6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0元/桶(120L)收取。
(二)其他垃圾处理费。其他垃圾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6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2元/桶(240L)收取。其他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由各责任单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自行将垃圾送至垃圾中转场,环卫部门负责垃圾中转至处置企业的,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10元/吨(240L)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8元/桶(240L)收取。商店、门面、办公楼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20元/间.月收取(每间标准3.6米×7米,不足或超过按标准折算计收,含垃圾收集、清运、转运,下同);水果店、小餐饮店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按30元/间.月收取。
(三)按垃圾分类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收费。对责任单位分类考核优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5%。具体收费标准和计费周期由县生活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四)减免优惠收费政策。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分类考核达标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租赁房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化粪池清运处置费。(1)化粪池清挖按500元/格.次(省标3号及以下)标准,每增加1号加收100元标准收费(含垃圾清运、处理)。(2)化粪池清运处置,按每100元/吨收取,5公里以外加收5元/吨.公里。化粪池清理如有年内多次清理或多年一次清理的,可按每次清运、疏通、处理等工作量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事项
(1)日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足半桶的单位,可由收费单位和产生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垃圾产生量和垃圾处理费金额。
(2)环卫部门或承担相关责任的单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各乡镇参照执行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德清县物价局 德清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改革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德价〔2014〕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德清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
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德清县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处理费 | 其中 | |||
收集清运费 | 处置费 | |||
1 | 易腐垃圾处理费 | 160元/吨; 10 元/桶(120L) | 125元/吨; 8元/桶(120L) | 35元/吨; 2元/桶(120L) |
2 | 其他垃圾处理费 | 160元/吨; 12元/桶(240L) | 125元/吨; 10元/桶(240L) | 35元/吨; 2元/桶(240L) |
其他垃圾处理费 (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各责任单位自行将垃圾送至垃圾中转场) | 110元/吨; 8元/桶(240L) | 75元/吨; 6元/桶(240L) | 35元/吨; 2元/桶(240L) | |
其他垃圾处理费 | 20元/间.月 (商店、门面、办公楼) | 15元/间.月 | 5元/间.月 | |
30元/间.月 (水果店、小餐饮店) | 25元/间.月 | 5元/间.月 | ||
3 | 化粪池清运处置费 | 化粪池清挖按500元/格.次(省标3号及以下)标准,每增加1号加收100元标准收费(含垃圾清运、处理);化粪池清运处置,按每100元/吨收取,5公里以外加收5元/吨.公里。 |
备注:以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居民住宅小区产生的垃圾,暂免收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