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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516C/2019-00084 | 发文时间: | 2019-09-18 09:4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教育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德教人﹝2019﹞137号 |
各级各类学校,局各科室(中心):
为做好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管理等工作,经研究,特制定《德清县教育系统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请各学校(单位)认真执行。
德清县教育局
2019年9月16日
德清县教育系统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事宜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县教育系统在编在职人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审批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除外)、编外人员中的党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条 县教育局党委和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单位。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六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局机关及局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在编人员、各公办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各级各类学校高级职称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局组宣人事科负责汇总,由局政策法规科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八条 局组宣人事科根据教育系统干部调整、高级职称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填写《特定岗位人员因私出国(境)报备情况登记表》(附件1),并由局政策法规科在变动后30天内,向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或撤销备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由本人向局党委提出申请,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附件2)交局组宣人事科。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层正职、公办学校校长和书记须由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副校级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须由局分管人事领导审批。
第三章 外出审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所适用对象需因私出国(境)的,应按照审批程序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
第十一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公办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应填写《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3、4),并报局党委审批。其中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层正职、公办学校校长和书记由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局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中层副职及以下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副校级干部由各分管领导审批。
各级各类学校其他在编在职人员、编外人员中的党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按照所在学校党组织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填写相应审批表,由所在学校党组织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国(境)。其中高级职称人员出国(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审批情况报教育局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的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学校(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本办法适用人员生病休假期间,除因私出国(境)就医的,其他事项原则上不得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每年出国(境)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就医等特殊原因除外。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负责本党组织所覆盖学校其他在编在职人员、编外人员中的党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证件交还保管部门;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确定取消行程之日向证件保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交还保管部门。学校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回国(境)后,因假期不能及时交还证件的,应妥善保管,不得违规因私出国(境),并在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交还证件。
第十七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交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保管部门应及时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由局党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局党委进行通报处理;各级各类学校其他在编在职人员、编外人员中的党员和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各党组织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申办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应先送交相应保管部门集中保管,再根据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出国(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高级职称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向局党委报告。
第二十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党组织要加强对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违规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党政纪处分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