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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21002569516C/2022-00124 发文时间: 2023-01-31 15:28: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有效
来源: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德清县教育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规范性文件编号: 发文字号: 浙财科教〔2022〕63号
【资金直达政策】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各有关高校: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2〕234号)精神,现将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预算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2)。省级单位相应增加2023年“205教育支出”类级下相关预算科目指标,其中普通本科高校列“2050205高等教育”,高等职业院校列“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列“2050302中等职业教育”,技校列“2050303技校教育”,普通高中学校列“2050204高中教育”,省盲人学校列“2050701特殊学校教育”,党校列“2050802干部教育”;市县部分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3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时列“205教育支出”下项级支出预算科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纳入中央直达资金范围管理,各地对应安排的资助资金,一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反映。各地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财政直达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办〔2022〕12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和《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20〕39号)等有关要求,及时将项目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下达预算指标时,项目名称应与上级财政部门预算指标发文中的项目名称保持一致,并严格按照中央直达资金管理的要求准确标注直达资金标识进行日常管理。

二、各地、各学校要结合《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等文件要求,高度重视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资助对象认定精准度,结合当地实际,完善认定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精准资助、应助尽助,对因各种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高度关注。

三、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并规范学生资助管理,提高经费执行及管理工作效率。各地可结合地方实际采取多种方式落实资助补助,并进一步优化发放渠道。技工院校(高级工段、技师段)省政府奖学金由浙江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下拨(详见附件3)。对学校因实施减免政策而给予的补助,由学校纳入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四、2023年起,财政部、教育部每年在核定各地当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央补助资金预算时,根据各地国家助学金上一年度实际资助面与政策规定资助面(我省为10%)的差异,对中央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对上一年度多核定下达的中央补助资金,在下达当年补助资金预算时予以扣减。

五、各地、各学校应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4),在目标表基础上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接受并配合财政部浙江监管局等部门的监督。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分配表(高等教育)

2.提前下达2023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分配表(基础教育)

3.2023年省政府奖学金预算表(技工院校)

4.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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