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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5210025691883/2019-00138 | 发文时间: | 2019-12-13 16:4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有效 |
来源: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司法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
规范性文件编号: | 发文字号: |
德清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德政复决字〔2019〕34号
申 请 人:陈某
被申请人: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陈某以不服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家住德清县三桥,因104国道修建造成交通不便,加之三桥的十字路口重新修建后没有开设转向老三莫线的路口,故几乎所有转入老三莫线的车辆均是逆向通行,该现象已持续半年多。2019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在案发地投入使用了电子警察抓拍系统,但直至2019年10月10日,申请人收到违章短信提醒后才知晓此事。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连续10天被抓拍到逆向通行系被申请人处短信提醒滞后造成,如短信告知及时,申请人也不会有这么多次连续违章行为,因上述行为次数多达10几次,处理起来实在困难,且申请人并非恶意,基于人情及案发地的特殊路况,故请求撤销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关于申请人的行为,及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2019年10月2日11时22分,浙E××小型轿车在104国道与老三莫线路口逆向行驶,被交通监控设备拍摄记录。该交通违法信息经德清县交警大队民警审核确认后录入交管综合应用平台。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贰佰元的处罚。二、针对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答复意见。申请人提出,2019年10月1日,被申请人在该路段设置电子抓拍系统,直至2019年10月10日收到短信通知其才知晓此事,连续10日其被抓拍到有逆向通行的行为均系短信延后提醒造成。经查,104国道与老三莫线路口因104国道施工,交通较为拥堵,部分机动车贪图方便,采取从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的违法方式通行,存在明显的交通安全隐患,故决定在该路口建设电子监控设备加强路面管理。2019年9月20日,该路口电子监控设备经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2019年9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之规定,在“德清交警”微信公众号上对新增的交通监控设备设置地点予以公告,2019年10月1日,该交通监控设备投入使用。(一)作为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知晓逆向行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和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规定,申请人在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后的第十日收到短信提醒符合行政执法程序。综上所述,请求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11时22分,申请人驾驶浙E××小型轿车在104国道与老三莫线路口逆向行驶,被交通监控设备拍摄记录,采集并录入公安交通综合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后申请人收到车辆违章短信提醒。2019年10月11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进行处理,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139号)附件四第三条第九款规定,对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记3分处罚。另,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在“德清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固定电子警察公示》,载明新增104国道三桥集镇路口逆向抓拍点位。
上述事实有电子监控照片、编号为××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固定电子警察公示》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德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结合被申请人递交的交通监控设备现场抓拍的四张照片,能够证明申请人事发时在104国道与老三莫线路口逆向行车的事实。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延迟告知了行政处罚决定,从而导致申请人多次违章的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8日在“德清交警”微信公众号上对在104国道三桥集镇路口新增的逆向抓拍点位予以公示,已向公众履行了告知义务。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被申请人向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者发送违章短信提醒的行为不属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申请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故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