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19〕41号 统一编号
制定机关 德清县建设局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9-12-05 10:35:50

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德清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与产权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管理,切实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中心城区和人防重点镇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及依法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等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以下简称“依法结建”)和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和产权登记,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防工程包括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防工程产权,包含人防工程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产权单位(个人)享有人防工程占有、使用、租赁、收益的权利。

第三条 县发改、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综合执法、市场监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自身职责,共同做好人防工程的项目立项、规划建设、产权登记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地块规划条件时,应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人防控规等要求,充分考虑各类人防工程建设控制指标,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筑原则上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布局上应相对独立,在面向地块外部主要道路设置平时及战时主要进出走道、口部,平时应优先满足地块配套服务需要。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平战结合”原则,平时应以汽车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地下文体商业等为主,战时应以满足人防工程防护体系各类需求为主,做到战备、社会、经济效益相统一。

相邻人防工程宜实现互联互通,连通道的建设由后开工的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先期建设单位应设计和建设预留连通口。属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其连通道面积可计入人防审批面积。

第六条 建设主体在人防工程建设前,由县人防部门根据人防控规明确人防工程新建或易地建设。新建人防工程的,建设主体应提交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地下空间位置、平时使用性质、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公共配套要求、地下空间连通等内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建设主体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时应当征求县人防部门意见;县发改局应在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备案文件或批复中明确人防工程建设内容。

对人防工程配套的出入口、口部管理房、进出道路的建设,以及相邻人防工程相互间的连通建设,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建设单位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防工程的设计。

第八条 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验收文件及相关备案资料报县人防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备案文件。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应当由建设主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测绘。人防工程的范围应当由设计单位在竣工平面图上进行确认,并由建设主体实地进行标注。

第十条 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人防工程应办理不动产权证,并在备注中载明为“人防工程”或“兼顾工程”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平时功能等事项。

第十一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与地面建筑一并进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及独享的口部建筑首次登记产权人为县人防部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过程中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在人防工程租赁收益中列支。

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投资人持县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及登记所需相关资料,办理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手续,首次登记产权人为投资人。

第十二条  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首次登记并核发人防工程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应载明人防工程坐落位置、面积、层数等,并附人防工程平面图。

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也可作为地面建筑单独登记。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

第十三条 建设人防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地下),并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登记办法按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投资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除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外,一般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应明确:

(一)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用地,产权人为县人防部门,用途为人防工程。由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权证,并载明地下人防工程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平时功能等事项;

(二)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用地,产权人为投资人,平时用途以土地出让时规划审批核定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 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发生人防工程产权转移的,不得改变人防工程使用性质,产权人持县人防部门再次确认同意的备案文件及登记资料,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依法结建、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后鼓励平时依法开发利用。使用单位向县人防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人防工程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工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责任书;

(五)建筑专业战时、平时竣工平面图。

第十七条 县人防部门应对平时使用登记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产权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定,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

(一)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平时应委托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国有企业可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原则上应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二)县人防部门合建和其他主体(除人防部门以外)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管理由业主方负责,县人防部门进行监管;

(三)县人防部门自建的人防工程(除指挥所工程)按规定向上级人防部门办理平时使用登记手续,并做好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向县人防部门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重新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责任书》。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防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须报县人防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产权人、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防台防汛方案,落实防汛排涝工作。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其防护能力的行为:

(一)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挖洞、开沟等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二)在人防工程机动车辆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或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人防工程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四)毁损人防工程孔口的防洪、防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防工程的进排风竖井、管道;

(五)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六)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擅自改变人防工程平时用途;

(七)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降低人防工程防护、防灾能力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县人防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报废的人防工程,由产权人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人防工程注销登记。

经批准拆除人防工程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防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防工程;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支付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县人防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经批准改造人防工程的,不得减少其掩蔽面积,不得降低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二条 县人防部门自建、参股合建的人防工程,其建设程序和使用管理按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规定执行,未明确事项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主体将人防工程使用权、收益权无偿交由县人防部门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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